消防设施维保制度
- 发表时间:2023-07-1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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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和检验。
第三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消防设施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检验报告等。
第二章 消防设施的分类与要求
第五条 消防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喷淋系统等;
2.报警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烟感、温感等;
3.疏散设备:包括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广播等;
4.排烟设备:包括排烟风机、排烟阀等;
5.防火分隔设备: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
6.其他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水箱、防火涂料等。
第六条 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置,并确保质量合格、运行正常。
第七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三章 维护管理责任与要求
第八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人为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维护保养措施,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技术档案,记录设备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维护保养时间、检修情况等。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第四章 检测与检验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检验,确保设施的运行正常和安全可靠性。
第十三条 检测和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和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对检测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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