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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消防维保的法律依据

  • 发表时间:2023-06-17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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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强制消防维保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那么,强制消防维保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1.《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该法律条文强制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消防维保。

2.《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3.《消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这一条规定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4.《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强制消防维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七条等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单位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维保方面法律责任。通过强制消防维保,可以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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