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相关要求
- 发表时间: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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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规定
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存放量不超过25 L/m2或超过25 L/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1.2 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 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1.3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 min;
(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 min。
1.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 N;
(3)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1.5 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且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 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1.6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1.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泄漏量、固定式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1.8 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爆炸危险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设置在腐蚀性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
(3)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 m,公称直径宜为15 mm~25 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 m。
2 泡沫-水雨淋系统
2.1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2.2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表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泡沫液种类 | 喷头设置高度(m) |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L/(min·m2)] |
氟蛋白 | ≤10 | 8 |
>10 | 10 | |
水成膜 | ≤10 | 6.5 |
>10 | 8 |
2.3 泡沫-水雨淋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2.4 泡沫-水雨淋系统应选用泡沫喷头、水雾喷头。
2.5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头的布置应根据系统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2)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2.6 泡沫-水雨淋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2)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2.7 飞机库内设置的泡沫-水雨淋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执行。
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3.1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流淌面积较大,按本标准第3.4条规定的作用面积不足以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场所;
(2)靠泡沫混合液或水稀释不能有效灭火的水溶性液体场所;
(3)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
3.2 火灾沿水平方向蔓延较快的场所不宜选用泡沫-水干式系统。
3.3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管道充水的泡沫-水湿式系统:
(1)初始火灾为液体流淌火灾的甲、乙、丙类液体桶装库、泵房等场所;
(2)含有甲、乙、丙类液体敞口容器的场所。
3.4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 m2;
(2)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 m2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
(3)当试验值不同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时,可采用试验值。
3.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 L/(min·m2)。
3.6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 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3.7 喷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
(2)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
(3)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3.8 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2)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3)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 m2;
(4)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 m。
3.9 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
(2)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
(3)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 min;
(4)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 ℃~70 ℃。
3.10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3.11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4 泡沫喷雾系统
4.1 泡沫喷雾系统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时,其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大于600 MV·A时,宜采用由泡沫消防水泵通过比例混合装置输送泡沫混合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2)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大于600 MV·A时,可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储罐内的泡沫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4.2 当泡沫喷雾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当系统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应选用100%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4.3 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泡沫喷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的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 m计算确定;
(2)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
(3)对于变压器套管插入直流阀厅布置的换流站,系统应增设流量不低于48 L/s可远程控制的高架泡沫炮,且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增加一台泡沫炮的流量;
(4)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进出线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应设置单独的喷头保护;
(5)保护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喷头的雾化角宜为60°,其他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90°;
(6)当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 min;当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 min。
4.4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 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 min。泡沫喷雾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均匀:
(2) 泡沫应直接喷洒到保护对象上;
(3)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4.5 喷头应带过滤器,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 MPa。
4.6 泡沫喷雾系统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7 泡沫喷雾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 s。
4.8 与泡沫喷雾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误动作会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时,应采用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联动控制;
(2) 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的系统采用两路相同的火灾探测器时,系统宜采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和变压器的断路器信号进行联动控制。
4.9 湿式管道应选用不锈钢管,干式供液管道可选用热镀锌钢管,盛装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4.10 当动力源采用压缩氮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需动力源瓶组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所需氮气瓶组数量(只),取自然数;
P1——氮气瓶组储存压力(MPa);
P2——系统储液罐出口压力(MPa);
V1——单个氮气瓶组容积(L);
k——裕量系数(不小于1.5)。
(2) 系统盛装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启动装置、氮气驱动装置应安装在温度高于0℃的专用设备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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