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系统组件相关要求
- 发表时间: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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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1.1 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及管道等,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1.2 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
(1)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等宜涂红色;
(2)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3)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4)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
2.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2.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3%型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临近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地区,应选用不含强酸强碱盐的3%型氟蛋白泡沫液;
(3)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2.2 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3%型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
(2)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2.3 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2.4 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 m3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当储罐区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 m3的储罐时,应按《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取相应的泡沫液。
(2)当保护场所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时,应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2.5 固定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3%型泡沫液。
2.6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2.7 泡沫液宜储存在干燥通风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满足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
3.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3.1 泡沫消防水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水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2)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泵出口总管道上应设置持压泄压阀及带手动控制阀的回流管;
(3)当泡沫液泵采用不向外泄水的水轮机驱动时,其水轮机压力损失应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扬程;当泡沫液泵采用向外泄水的水轮机驱动时,其水轮机消耗的水流量应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
3.2 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2)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料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3)当用于普通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4 m;当用于抗溶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6 m,且泡沫液储罐至泡沫液泵之间的管道长度不宜超过5 m,泡沫液泵出口管道长度不宜超过10 m,泡沫液泵及管道平时不得充入泡沫液;
(4)除四级及以下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防护面积小于200 m2单个非重要防护区设置的泡沫系统外,应设置备用泵,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5)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 min的空载运转。
3.3 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7.1.3条第1款一第3款规定的条件下,当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主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宜采用电动机,备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采用水轮机;当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分开设置时,主用与备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为水轮机或一组泵采用电动机、另一组泵采用水轮机;
(2)其他条件下,当泡沫灭火系统需设置备用泡沫液泵时,主用与备用泡沫液泵可全部采用一级供电负荷电动机拖动;
(3)当拖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采用叶片式或涡轮式等不向外泄水的水轮机时,其水轮机及零部件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
4.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4.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系统,应选用平衡式、机械泵入式、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或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混合比类型应与所选泡沫液一致,且混合比不得小于额定值;
(2)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 m3的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择平衡式或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
(3)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机械泵入式、平衡式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4)各分区泡沫混合液流量相等或相近的泡沫-水喷淋系统宜采用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
(5)保护油浸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可选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4.2 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4.3 当采用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2)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4.4 当采用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0.2 MPa;
(2) 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4.5 当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 m3;
(2) 内囊应由适宜所储存泡沫液的橡胶制成,且应标明使用寿命。
4.6 当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混合器的水进口压力应在0.6 MPa~1.2 MPa的范围内,且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产生装置的进口压力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
5.泡沫液储罐
5.1 盛装泡沫液的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5.2 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2)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出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0.5 m;
(3)储罐泡沫液管道吸液口应朝下,并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且当采用蛋白类泡沫液时,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0.15 m;
(4)储罐宜设计成锥形或拱形顶,且上部应设呼吸阀或用弯管通向大气:
(5)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
5.3 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储罐上应标明泡沫液剩余量。
6.泡沫产生装置
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外浮顶储罐宜选用与泡沫导流罩匹配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并不得设置密封玻璃,当采用横式泡沫产生器时,其吸气口应为圆形;
(3)泡沫产生器应根据其应用环境的腐蚀特性,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料制成;
(4)立式泡沫产生器及其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低于1.6 MPa,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
(5)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 MPa;
(6)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6.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6.3 保护液化天然气(LNG)集液池的局部应用系统和不设导泡筒的全淹没系统,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且其发泡网应为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6.4 泡沫喷头、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80%。
7.控制阀门和管道
7.1 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2 当泡沫消防水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
7.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7.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部、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
7.5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
7.6 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7.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其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末端放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关规定。
7.8 防火堤或防护区内的法兰垫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7.9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法兰连接螺栓数量少于5个时应进行防静电跨接。钢制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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