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336-2009 生命线工程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 发表时间:2023-01-15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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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命线工程地震破坏等级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现场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烈度评定,以及震害预测和工程修复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335 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命线工程 lifeline engineering
维系城镇与区域经济、社会功能的基础设施与工程系统。主要包括交通系统、供(排)水系统、输油系统、燃气系统、电力系统、通讯系统、水利工程等工程系统。
3.2
生命线工程设备 equipment of lifeline engineering
各生命线工程中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监控设备、专用设备等的总称。
4 基本规定
4.1 生命线工程地震破坏等级评定原则
以结构构件的破坏程度、功能丧失程度为主,并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进行评定。
4.2 生命线工程地震破坏等级评定程序
4.2.1 对于各生命线工程结构和设施、设备,检查和判明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的破坏程度以及破坏比例。
4.2.2 按照本标准第5章至第12章中关于各生命线工程结构和设施、设备各个破坏等级的宏观描述综合评定破坏等级。
4.3 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生命线工程系统中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地震破坏等级划分应符合GB/T 24335的规定。
4.4 生命线工程地震破坏等级分级
生命线工程地震破坏等级划分为五级:
a)Ⅰ级:基本完好;
b)Ⅱ级:轻微破坏;
c) Ⅲ级:中等破坏;
d) Ⅳ级:严重破坏;
e) Ⅴ级:毁坏。
4.5 破坏数量用语含义
4.5.1 个别:宜取10%以下。
4.5.2 部分:宜取10%~50%之间。
4.5.3 多数:宜取50%以上。
4.6 破坏程度用语含义
4.6.1 破损:设施或设备遭受地震作用后,需修理或更换附属构件或零部件后能继续使用。
4.6.2 损坏:设施或设备遭受地震作用后,需要进行大修或更换主要部件或零部件后才能继续使用或已无修复价值。
4.7 裂缝开裂程度用语含义
4.7.1 细裂缝:出现在表面的微裂缝隙。
4.7.2 明显裂缝:波及内部但非贯通缝隙。
4.7.3 贯通裂缝:贯通截面厚度方向的缝隙。
4.8 泄漏程度用语含义
4.8.1 渗漏:内部介质外渗,其状态为介质仅在漏的部位沿外壁表面逐渐扩散或溢出。
4.8.2 泄漏:内部介质外泄,其状态为介质在漏的部位呈滴状溢出(液体)或小量连续喷出(气体)。
4.8.3 喷漏:内部介质外喷,其状态为介质在漏的部位呈连续不断外流的柱状或片状的喷出(液体)或大量连续喷出(气体)。
5 生命线工程设备
5.1 生命线工程设备的破坏可以“台、件”为单位进行评定。
5.2 根据破坏程度,其破坏等级应划分为:
a) Ⅰ级:设备本体及主要零部件无破损,个别附属零部件破损,设备基础完好,不必修理仍能继续使用;
b) Ⅱ级:设备本体无破损,个别主要零部件破损,部分附属零部件损坏,设备基础有细裂缝,需一般性修理后才能继续使用;
c) Ⅲ级:设备本体无破损,部分主要零部件及附属零部件损坏,设备基础不均匀下沉、出现明显裂缝,需要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后才能继续使用;
d) Ⅳ级:设备本体有破损,多数主要零部件和附属零部件损坏,设备基础移位、下沉并出现明显裂缝,需要进行大修后才能恢复其功能;
e) Ⅴ级:设备本体损坏,已失去修复价值,应更换。
6 交通系统
6.1 道路
6.1.1 道路破坏应以“路段”为单位进行评定。
6.1.2 根据破坏程度,其破坏等级应划分为:
a) Ⅰ级:路面、路堤未受破损或破损甚微,可通行;
b) Ⅱ级:路肩、挡土墙、垒面、路堑有细裂缝,路面轻微下陷或隆起,出现细裂缝或小于15cm的下沉,造成一定的行车障碍,仍可通行;
c) Ⅲ级:路面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陷或隆起,如小的不均匀塌陷。斜坡崩坏,石头滚落,虽可通行,需谨慎行车,需要进行修复后才能通行;
d) Ⅳ级:路面出现大的不均匀沉陷、明显裂缝、隆起,通行困难,需限制通行,需要进行大修后才能通行;
e) Ⅴ级:路面出现大的断裂和错位,有大于50cm的沉陷或悬空,或路堤发生崩塌,或由于崩塌、滑坡岩土堵塞路面,已无法行车,需重建。
6.2 桥梁
6.2.1 桥梁结构应以“座”为单位评定破坏等级。
6.2.2 根据破坏程度,其破坏等级应划分为:
a) Ⅰ级:结构构件完好,桥面无明显变形,个别非结构构件可有破损,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b) Ⅱ级:桥台、桥面、桥墩、桥拱、桥塔、主梁等的混凝土部件表面出现细裂缝,局部表面混凝土剥落,支撑连接部位轻微变形,不需修理或稍加修理即可通行;
c) Ⅲ级:桥墩混凝土出现明显裂缝,梁移位,梁端混凝土出现明显裂缝,拱脚有明显裂缝,桥塔结构轻微变形,墩台轻微移动,出现明显裂缝,引桥下沉,支座与梁连接的螺栓部分剪断,震后需限制通行(限速、限载),需要进行加固修复后才能正常通行;
d) Ⅳ级:桥墩混凝土出现贯通裂缝、剥落,梁、拱出现贯通裂缝或破碎,桥塔结构变形,悬索或拉索(杆)锚具出现滑动,墩台滑移、断裂或严重倾斜,基础破坏明显。需要进行大修后才能通行;
e) Ⅴ级:落梁、塌拱、墩台折断、倒塔、断索等现象已经发生或随时可能发生,整个桥梁已不能使用,需重建。
6.3 隧道
6.3.1 隧道结构应以“座”为单位评定破坏等级。
6.3.2 根据破坏程度,其破坏等级应划分为:
a) Ⅰ级:隧道衬砌表面有细裂缝,但无衬砌或围岩材料掉落现象及可能性,可正常使用;
b) Ⅱ级:隧道入口处的地面轻微下陷,隧道衬砌表面出现稀疏的细裂缝,局部衬砌或围岩材料掉落,稍加修理后能恢复正常使用;
c) Ⅲ级:隧道衬砌出现许多细裂缝,多处衬砌或围岩材料掉落,隧道入口处的地面下陷明显,妨碍通行,需要进行修复后才能正常使用;
d) Ⅳ级:隧道衬砌广泛出现明显裂缝,大块衬砌或围岩材料脱落,隧道入口地面严重下陷,隧道已不能使用,需要进行大修后才能正常使用;
e) Ⅴ级:隧道衬砌结构错位、断裂,部分断面隧道结构坍塌,需重建。
6.4 铁道线路
6.4.1 铁道线路应以“路段”为单位评定破坏等级。
6.4.2 根据破坏程度,其破坏等级应划分为:
a) Ⅰ级:路基和轨道均无明显变形,能正常使用;
b) Ⅱ级:由于地表不均匀沉陷或水平变形导致局部路基和轨道轻度脱离或变形,稍加修理后能正常使用;
c) Ⅲ级:由于地表明显的不均匀沉陷或水平变形导致路基严重变形,局部沉陷,轨道变形明显,并与路基脱离,已不能正常使用,需要进行轨道和路基维修后才能正常使用;
d) Ⅳ级:由于较大的地表不均匀沉陷或水平变形、地裂缝等,导致一定长度内的整段轨道出现蛇形弯曲变形、移位,需要进行大修后才能正常使用;
e) Ⅴ级:由于塌陷、滑坡、地裂缝等场地破坏导致很大长度内的整段路基的变形、移位、塌陷,轨道变形、移位、悬空、断裂等,需重建。
7 供水系统
7.1 水池或水处理池
7.1.1 水池或水处理池应以“座”为单位评定破坏等级。
7.1.2 根据破坏程度,其破坏等级应划分为:
a) Ⅰ级:基本无震损,或个别构件有细裂缝,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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