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 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 发表时间:2023-01-1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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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在较强地震发生后,在地震现场对震区建筑物的安全进行鉴定的原则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震后地震应急期间,在预期的地震作用中,在地震现场对受震建筑进行安全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震前和震后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和危房鉴定。
1.2 应着重对下列受震建筑进行安全鉴定:
a)抗震救灾重要的建筑;
b)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c)对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有影响的建筑。
1.3 在遭受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场区,应首先鉴定下列受震建筑:
a)在抗震救灾应急期,急需恢复使用或在使用的建筑;
b)用作救灾避难场所和危及救灾避难场所安全的建筑;
c)生产、贮藏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建筑。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23-199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JGJ 125-1999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地震现场安全鉴定 safety assessment in post-earthquake field
在发生较强地震后的应急期间,通过检查受震建筑的震损状况和原建筑的抗震能力,对其在预期地震作用下的安全进行鉴别和评定。
3.2 预期地震作用 expect earthquake effect
依据震情分析,预估受震建筑可能再次遭受到的地震影响。它包括:
a)影响强度较既发地震作用小的地震影响,简称为小震作用;
b)影响强度与既发地震作用大致同等或更大的地震影响,简称为大震作用。
3.3 安全建筑 safe building
受震建筑在预期地震作用中可安全使用的建筑。
3.4 暂不使用建筑 temporarily unresidential building
受震建筑在预期地震作用中,可能发生危及生命或(和)导致财产重大损失的震害,不能确保使用安全,或受震建筑的抗震能力和使用安全在地震现场一时难以评定的建筑。
3.5 震损 earthquake damage
在较强地震发生后,对建筑遭受地震破坏、损坏等各种现象的统称,是建筑物安全鉴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4 总则
4.1 基本原则
4.1.1 受震建筑的安全鉴定,应按所处的地震作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震损现状和原抗震设防能力,以及场地、地基和毗邻震害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4.1.2 预期地震作用的大小,依据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震后地震趋势的判定。当有两种震情分析意见时,依据影响较强烈的地震作用进行。
4.1.3 建筑抗震设防水准的确定。
抗震设防建筑的原设计或抗震鉴定中的设防烈度,可通过检查现状进行核对,并按查核结果采用。
未经抗震设防的建筑,可在地震现场判断原建筑在震前达到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中相应的设防烈度。
4.1.4 建筑物安全鉴定,只对单体建筑进行快速鉴定。现场鉴定以目测其震损情况、查建筑档案和震害预测结果等资料、询问用户该结构的震前状况和以往震害经验为主,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对建筑物上部结构的震损,要判断是否由场地影响和地基失效所致。
4.1.5 建筑物安全鉴定,应在现场调查当即或在现场工作期间给出鉴定意见,填写鉴定意见表(附录A)。复杂的或重要的建筑,应在协议时间内给出鉴定意见。在地震作用改变和(或)再次受震后,建筑的安全应做复查,并需考虑损伤积累,重新给出鉴定意见。
4.2 类别划分
4.2.1 受震建筑安全鉴定的结果,分为两种。
a)安全建筑;
b)暂不使用建筑。
4.2.2 原建筑的抗震设防状况,分为两级。
a)A级:按设防烈度要求建造或符合抗震鉴定标准中设防烈度要求的;
b)B级:未经抗震设防的。
注: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分为:M度、M度、W度和K度。
4.2.3 根据在地震应急期的使用性质,受震建筑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a)甲类建筑:用作救灾避难中心和指挥部的建筑;
b)乙类建筑:生产、贮藏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地震时不能中断使用的建筑和在地震应急期有大量人员活动的公共建筑;
c)丙类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d)丁类建筑: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建筑,也称一般建筑。
4.3 安全建筑的基本要求
4.3.1 安全建筑震损现状的基本要求。
4.3.1.1 甲类安全建筑,应无震损,或有个别损伤点,不影响承载能力和稳定性,若该建筑震前已有轻度损坏,但在震时应无扩展。
4.3.1.2 乙类安全建筑,主体结构和非结构构件无震损,或有个别损伤点,但不影响承载能力和稳定性;震损的抹灰层或其他装修装饰,无发生或再发生成片、成块跌落的迹象;若该建筑震前已有轻度损
坏,但在震时应无明显扩展。
4.3.1.3 丙类安全建筑,主体结构可出现少量轻度震损,不影响建筑结构的稳定性,承载能力可稍有降低;震损的非结构构件或装修装饰,在采取紧急措施后,不再有发生倾倒、跌落的迹象;震前原已损坏处可有扩展,但不危及建筑整体和局部的安全。
4.3.1.4 丁类安全建筑,受震建筑的整体可为轻度震损,个别震损可较明显,不影响整体和局部稳定性,个别构件承载能力可有下降,整体可稍有降低;非结构构件和装修装饰可有损坏,或已震落震倒,在采取紧急措施后,不再有发生倾倒、跌落的迹象;受震建筑在震前已有的破损,可有扩展,但不危及建筑整体和局部的安全。
4.3.2 安全建筑的抗震设防情况的基本要求。
4.3.2.1 当预期地震作用为小震作用或大致等同于既发地震的地震作用时,各类安全建筑的抗震设防情况可不作考虑。
4.3.2.2 当预期地震作用大于既发地震的地震作用时,各类安全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预估的地震烈度。
4.3.3 安全建筑周围环境的基本要求:
a)场地稳定,无山体崩塌、滑坡、垮岸、液化、水患等危及建筑安全的影响;
b)地基持力土层稳定,无滑移、不均匀沉降、承载力下降等影响;
c)毗邻建筑的震损,不会危及被鉴定建筑的安全。
4.4 暂不使用建筑
不符合本标准4.3条各项要求的建筑物,应鉴定为暂不使用建筑。对暂不使用建筑进行应急排险后,可按受震建筑进行安全鉴定。
5 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含单层平房)的地震现场安全鉴定。
5.1.2 安全鉴定时,应全面检查墙体、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楼屋盖构件、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以及女儿墙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部件的震损。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修装饰的震损和结构的震损;承重、自承重和非承重构件的震损;震前已有的破损和刚发生的震损。
5.2 各类安全建筑容许的震损
5.2.1 甲类安全建筑,震损部位与程度应不超过下述规定。
a)墙体及其交接处的连接,在墙砌体和抹灰层等面饰上均无裂缝,震前已有的裂缝未扩展;变形缝处的墙体可有损伤,但不影响结构承载能力,缝宽无变化;
b)楼屋盖构件无震损,在墙体上无错动迹象;瓦屋面无下滑掉落,可稍有错动迹象;预制板板间震前已有的裂缝无扩展;
c)出屋面的女儿墙、烟囱、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屋脊屋角的饰物无震损,或个别有损,但不致失稳掉落;
d)与多层砌体房屋相贴的外廊、篷厦、外台级、散水坡、花池、护栏、围墙等,当有明显震损时,不危及被鉴定建筑的安全。
5.2.2 乙类安全建筑,震损部位与程度应不超过下述规定。
a)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无裂缝;墙砌体无裂缝,抹灰层等面饰可有裂缝或个别掉落,但不发生也无再发生成片震落的迹象;墙体震前已有的破损可稍有不明显的扩展;变形缝处的震损程度同甲类安全建筑;
b)楼屋盖构件同甲类安全建筑的要求;瓦屋面可有轻微错动下滑,檐瓦个别掉落;预制板板间震前已有的裂缝无明显扩展;天棚与墙体间可有微细裂缝,抹灰层等面饰局部可有裂缝,甚或个别小片掉落;
c)出屋面的非结构构件和饰物的震损,同甲类安全建筑;
d)与房屋相贴的附属建筑和小品的震损影响,同甲类安全建筑。
5.2.3 丙类安全建筑,震损部位与程度应不超过下述规定。
a)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无裂缝,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裂缝,构造柱和圈梁无震损;承重、自承重的墙体可偶有细裂缝,填充墙可有裂缝,震前已开裂的墙体可有扩展,均不影响稳定性,对整体的承载能力可稍有降低;抹灰层等面饰可有裂缝,甚或成片掉落;
b)混凝土楼屋盖构件无震损,在墙体上无错动,预制板板间可有裂缝;砖拱楼屋盖无震损,震前已有的裂缝无明显扩展;木楼屋盖构件无震损,节点可稍有松动迹象,瓦屋面可有错动下滑,檐瓦掉落;抹灰层等面饰局部可有裂缝、小片掉落;在采取应急措施后,不再会有掉落发生;
c)出屋面的非结构构件和饰物,可有裂缝、移位、倾斜等震损现象,在采取应急措施后,不再会有发生倾倒、跌落的迹象;
d)与房屋相贴的附属建筑和小品的震损,可有伤害被鉴定建筑的现象,但应不危及被鉴定建筑的安全。
5.2.4 丁类安全建筑,震损部位与程度应不超过下述规定。
a)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无裂缝,独立砖柱无震损,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自承重的墙体可有轻微裂缝,偶有个别裂缝较明显,震前已开裂的墙体可有扩展,但均不影响稳定性,对承载能力整体可稍有降低,个别墙段可有明显下降;构造柱无裂缝,墙柱间偶有微裂缝和施工不良所致震损;抹灰层等面饰和填充墙震损同丙类安全建筑;
b)混凝土楼屋盖构件无震损,偶有个别构件在墙体上有松动迹象;预制板板间和震前已延伸到墙顶部的裂缝可见扩展,但不危及建筑整体和局部的安全;砖拱楼屋盖的拱券无裂缝,拱脚无明显位移,拉杆不松动,震前已有裂缝无明显扩展;木楼屋盖构件不折损,屋架无明显的倾斜,节点可有松动迹象,但不松脱,榫头榫眼不断裂,瓦屋面可有错动、下滑、部分掉落;天棚装修装饰可有裂缝、下垂、掉落;在采取应急措施后,不再会有掉落发生;
c)出屋面的非结构构件和饰物,可有裂缝、移位、倾斜,甚或震落,在采取应急措施后,不会再发生倾倒、跌落;
d)与房屋相贴的附属建筑和小品的震损影响,同丙类安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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