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208.1-2006 地震现场工作第1部分:基本规定
- 发表时间:2023-01-1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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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地震现场工作的内容、地震现场工作分级和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地震现场的地震观测、震情分析、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灾情上报及建筑物安全鉴定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7742 中国地震烈度表
GB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 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T 18208.3-2000 地震现场工作 第3部分:调查规范
GB/T 18208.4-2005 地震现场工作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地震现场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并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GB/T 18207.2-2005,定义7.1.6]
4 总则
4.1 地震现场工作级别划分
4.1.1 Ⅰ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M≥7.0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2 Ⅱ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6.5≤M<7.0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3 Ⅲ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6.0≤M<6.5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4 Ⅳ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5.0≤M<6.0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5 Ⅴ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4.0≤M<5.0地震的现场工作。
4.2 地震现场工作内容
4.2.1 Ⅰ级~Ⅳ级地震现场工作内容
Ⅰ级~Ⅳ级地震现场应开展地震现场观测、地震现场震情分析、地震现场灾情收集上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现场调查、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和地震现场工作总结。
4.2.2 V级地震现场工作内容
应开展现场震情分析、地震现场调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现场工作总结。V级地震现场工作是否应开展现场观测,可依据震情趋势判断意见确定。
4.3 地震现场工作时限
地震现场工作时限要求如下:
——Ⅰ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30d~40d内完成;
——Ⅱ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14d~25d内完成;
——Ⅲ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10d~16d内完成;
——Ⅳ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5d~10d内完成;
——Ⅴ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3d~7d内完成。
地震现场观测的时限可依据震情发展确定。
5 地震现场观测
5.1 地震现场观测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电磁观测、地壳形变观测、地下流体观测台网(站、点)、强震动观测台(阵);
——原有的流动观测网的复测;
——GPS、航空测量等专项观测;
——观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观测资料和分析结果的上报。
5.2 地震现场观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规定:
——应及时处理、分析地震观测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地震观测资料有异常时,应随时核实上报。
5.3 地震现场观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规定:
——观测仪器应性能稳定、可靠,符合进网技术要求。
——测震台网的台站数和台站间距,宜符合地震序列分析要求。Ⅳ级~Ⅴ级地震现场观测,台站数宜不少于5个;Ⅱ级~Ⅲ级地震现场观测,台站数宜不少于10个;I级地震现场观测,台站数宜不少于20个;台站间距应小于10km。
——地震现场电磁观测、地壳形变观测、地下流体观测台网要在原有台网的基础上,依据当地的实际观测条件,选择具有资料可比性和较好反映地震信息的观测手段,进行合理布设。
——Ⅳ级~Ⅴ级地震现场观测,数字强震动加速度仪宜不少于5个;II级~II级地震现场观测,数字强震动加速度仪宜不少于10个;Ⅰ级地震现场观测,数字强震动加速度仪宜不少于20个。可选择在典型建(构)筑物上布设数字强震动加速度仪。
——地震现场观测应配置实时记录与数据处理系统。
5.4 地震现场观测工作,应按附录A的规定编写报告。
6 地震现场震情分析
6.1 地震现场震情分析工作内容
地震现场震情分析,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地震序列分析与震后趋势判断;
——地震类型判定;
——地震宏观异常的收集与核实。
6.2 地震现场震情分析会商
在现场工作时限内,地震现场震情分析会商应每天至少一次。
6.3 地震现场震情分析与震后趋势判定工作报告按附录B编写地震现场震情分析与震后趋势判定工作报告。
7 地震现场灾情收集
7.1 地震现场灾情收集工作内容
地震现场灾情收集工作,宜包括以下内容:
——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
——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地震造成的建(构)筑物损坏、破坏及室内外财产损失情况;
——地震造成的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破坏情况及其对社会生产及经济活动影响程度;
——地震造成的水灾、火灾、爆炸、疫病、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次生灾害情况;
——地震造成的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
——地震形成的滑坡、地裂缝、塌陷、喷砂冒水等地震地质灾害及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
——其他相关情况。
7.2 地震现场灾情收集基本原则
7.2.1 灾情收集采用普查与抽样核实相结合的方法。
7.2.2 震后初期灾情收集以人员伤亡及生命线工程、生产与储存有毒、有害等物质建(构)筑物等的破坏情况为主。
7.2.3 震后应依据地震作用、震区地质与地理环境、社会经济要素等迅速进行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
7.3 地震灾情速报
7.3.1 震后1h内应迅速收集、整理、汇总地震影响和破坏情况的初步调查结果,并上报。
7.3.2 I级地震现场震后48h内,II级~V级地震现场震后36h内,按1h、2h、6h、6h、6h···时间间隔速报地震灾情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上报。
7.3.3 若有重大或突发性震情或事件应及时上报。
7.3.4 按附录C填写地震灾情上报表,并及时上报。
8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8.1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内容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应遵循GB/T 18208.4-2005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物质破坏的经济损失以及救灾投入费用。
8.2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时限
8.2.1 I级地震现场工作,应在10d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初步评估,30d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
8.2.2 Ⅱ级地震现场工作,应在5d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初步评估,20d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
8.2.3 Ⅲ级~Ⅳ级地震现场工作,应在3d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初步评估,10d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
8.2.4 V级地震现场工作,应在7d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
8.3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的原则
8.3.1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应采用一般建(构)筑物抽样调查、生命线工程和特殊建(构)筑物逐个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应符合GB/T 18028.3-2000的规定。
8.3.2 应核实评估区灾前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状况等基本资料。
8.3.3 应统一房屋类型划分和破坏等级判定依据。
8.4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方法
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方法及要求按GB/T 18208.4-2005的规定执行。
8.5 地震间接经济损失评估
可对地震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地震间接经济损失按一次灾害计算损失,不考虑连锁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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