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889-2010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
- 发表时间:2023-01-04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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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的分级、基本功能、子系统功能、结构、运行环境、配置和数据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T 18208.3 地震现场工作 第三部分:调查规范
GB/T 18208.4 地震现场工作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
GB/T 24888-2010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数据共享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震应急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GB/T 18207.1-2008,定义6.1]
3.2
地震现场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并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GB/T 18207.2-2005,定义7.1.6]
3.3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 emergency command in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地震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调度应急资源(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等)进行应急处置的行为。
4 系统分级及其组成
4.1 系统分级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分为:
a)国家和省级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
b)市县级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
4.2 国家和省级系统的组成
国家和省级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基本组成见附录A。
4.3 市县级系统的组成
市县级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基本组成见附录B。
5 系统功能和要求
5.1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应包括:系统通用功能、应急指挥信息分析处理功能和应急指挥辅助信息处理功能。
5.2 系统应具备下列通用功能:
a)数据库管理;
b)地理信息操作处理;
c)灾情上报和信息发布;
d) 系统集成管理。
5.3 系统应提供下列应急指挥信息分析处理功能:
a)应急指挥辅助决策;
b)现场应急指挥命令;
c)应急救援;
d)后勤保障。
5.4 系统应提供数据交换功能,以便从下列独立运行的地震现场工作系统中输入用于辅助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的相关数据,并提供数据的分析处理功能:
a)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b) 地震现场科学考察;
c)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
d) 地震现场流动观测;
e)地震现场分析预报;
f)地震现场音视频与图像。
5.5 独立运行的地震现场工作系统可完全集成到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中,所集成的系统应具有第6章规定的对应子系统功能。
5.6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应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各地方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现场应急职能确定。
5.7 在5.1规定的系统基本功能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系统功能,但应保持增加的功能与基本功能在功能接口、数据接口方面的一致性。
6 子系统功能
6.1 数据库管理子系统
数据库管理子系统应具备下列空间数据的管理功能:
a)数据库用户维护管理;
b)数据库数据维护管理;
c)数据库查询、统计、统计图(表)创建、结果显示与输出;
d)数据字典管理、元数据管理;
e)数据库安全管理。
6.2 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子系统
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子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a)紧急处置辅助决策;
b)灾民紧急安置与物资需求辅助决策;
c)医疗救护辅助决策;
d) 救灾物资供应辅助决策;
e)生命线工程功能保障辅助决策;
f)其他应急指挥辅助决策。
6.3 指挥命令发布子系统
6.3.1 指挥命令发布方式
指挥命令发布子系统应能够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实现现场指挥中心和后方各级指挥中心之间、现场指挥中心与现场工作小组之间的应急指挥命令的收发。
6.3.2 指挥命令发布与管理功能
指挥命令发布子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a)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任务分派与协调、运行状态管理;
b)指挥命令与请求对象管理;
c) 指挥命令与请求内容组织;
d) 指挥命令收发权限管理;
e)指挥命令与请求签发;
f)指挥命令与请求收发;
g)指挥命令收文处置;
h)指挥命令信息维护与查询。
6.4 信息通告子系统
6.4.1 信息通告内容、对象与方式
信息通告子系统应通过网络通信手段,利用政府信息网、地震信息网、公众信息网渠道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震情和灾情信息、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辟谣信息的通告。
6.4.2 信息通告子系统的功能
信息通告子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a) 信息通告内容组织;
b)信息通告对象管理;
c)信息通告发布权限管理;
d)信息通告签发;
e)信息通告发布;
f)通告信息维护与查询。
6.5 地震现场视频图像数据管理子系统
6.5.1 地震现场视频图像数据输入方式
地震现场视频图像数据管理子系统应通过网络或介质交换的方式输入采用全球卫星定位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设备快速获取的地震现场调查点空间位置数据、震情灾情数据和考察对象的视频图像或语音数据,并将数据保存到系统数据库中。
6.5.2 地震现场视频图像管理子系统的功能
地震现场视频图像管理子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a)地震现场视频图像输入;
b) 视频图像数据编辑处理;
c) 视频图像数据库维护管理;
d) 视频图像信息与调查点和调查对象的关联信息处理;
e) 视频图像数据关联查询与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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