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888-2010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数据共享技术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1-04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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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现场应急指挥数据共享的数据类型、数据编码、数据格式、元数据、数据字典以及数据汇交、数据质量控制、共享数据服务和共享数据维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现场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或开发)及相关数据的获取、处理、维护、交换和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ISO 8601:2000,IDT)
GB/T 10114-2003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742 中国地震烈度表
GB/T 18208.1-2006 地震现场工作 第1部分:基本规定
GB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T 18208.3 地震现场工作 第三部分:调查规范
GB/T 18208.4 地震现场工作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
DB/T 11.1-2007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基本类别
DB/T 11.2-2007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观测数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震现场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并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GB/T 18207.2-2005,定义7.1.6]
3.2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共享数据 shared data for emergercy command in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开展地震现场应急指挥活动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共享数据,包括空间数据、统计数据、文档及其他有关数据。
3.3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也可称为描述数据或注释数据。
3.4
数据集 dataset
由一组内容表达相同或特征属性一致的相关数据构成的集合。
3.5
地震现场数据共享平台 data shared platform in earthquake occurrencesite
提供地震现场数据共享服务的软硬件基础平台的总称。包括通信设备、信息网络设备、服务器、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和GIS软件。
3.6
地震现场数据共享服务 data shared services in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地震现场数据共享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包括目录服务、导航服务、数据信息发布、数据检索、数据产品加工、数据分发和数据产品分发。
4 共享数据
4.1 数据分类
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共享数据应划分为:
a)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b)社会经济统计数据;
c) 地震应急基础数据;
d) 影响灾害的背景数据;
e) 救灾资源及其通信联络数据;
f) 地震应急法规与预案数据;
g) 地震现场观测数据;
h) 地震现场震情分析数据;
i) 灾害损失评估与科学考察数据;
j) 建筑物安全鉴定数据;
k) 应急与救灾行动数据;
1)地震现场音视频和图像数据;
m)现场指挥记录数据;
n)地震现场工作报告数据。
4.2 数据内容
4.2.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 1:250 000数字基础地理信息:
b)1:50000数字基础地理信息;
c) 数字行政区划图;
d) 数字遥感影像图。
4.2.2 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人口统计数据;
b) 经济统计数据;
c) 建筑物统计数据。
4.2.3 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地震地质构造背景数据;
b)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c) 重大工程安全性评价数据;
d) 地震活动性数据(包括历史地震目录和仪器记录地震目录);
e) 地震台站分布信息;
f) 地震现场应急与救援案例。
4.2.4 影响灾害的背景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重大工程目标数据。主要包括核电站、高坝、大型水库、航天基地和重要机场等数据;
b) 生命线系统数据。主要包括区域通信干线、公路干线、铁路干线、电力干线、大型油气输送管线、城市公路和桥梁、道路和立交桥、轨道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系统等数据;
c) 次生灾害源数据。主要包括大型油气储罐区、天然气干线管道、炼油厂、化工厂和危险品仓库等易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源数据;光气厂等易产生毒气泄漏的危险源数据;以及水库、悬河段等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危险源数据;
d) 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数据。主要包括区域大规模崩塌与滑坡、泥石流、堰塞湖等危险区数据;城市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不均匀沉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危险区数据;
e) 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目标数据。主要包括学校、侨乡、国家级旅游景点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等数据;
f) 对灾害造成影响的气候气象、水文和环境等因素的有关数据。
4.2.5 救灾资源及其通信联络数据宜包括以下内容:
a) 国家与地方地震紧急救援队、军队与武警部队、消防力量和医疗救护力量数据;
b) 国家与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的分布、数量和构成;
c) 各级地震部门、各类应急救援队、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军队与武警部队的联络信息。
4.2.6 地震应急法规与预案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地震应急与救援的法规;
b) 国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震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
4.2.7 地震现场观测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测震、强震动(烈度)和地磁、地电、地壳形变、地下流体台站(网)信息及其观测数据;
b) 流动测量数据。
4.2.8 地震现场震情分析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地震现场震情分析报告;
b)震后趋势判定报告。
4.2.9 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与科学考察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破坏的范围和有感范围;
b) 人员伤亡情况;
c)建(构)筑物破坏及损失情况;
d) 经济损失以及救灾投入费用;
e) 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
f) 生命线系统、重大工程和重要设施破坏情况及其对社会生产及经济活动影响程度;
g) 地震造成的水灾、火灾、爆炸、疫病、有毒物质泄漏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次生灾害情况;
h) 地震形成的滑坡、地裂缝、塌陷和喷砂冒水等地震地质灾害及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
i) 地震发震构造调查;
j) 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
k) 地震烈度异常现象调查。
4.2.10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数据应包括以下建筑物的鉴定数据:
a) 对抗震救灾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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