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040-2019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备
- 发表时间:2022-12-31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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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应急救护工作机制、组织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护机构用房,应急救护医疗设备,应急救护物资,应急救护车辆,应急救护通信设备,应急救护标志标识,应急救护制服,高高原机场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场设计、建设、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阶段的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备。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机场应急救护 airport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应急救护机构和应急救护人员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对下列情况采取的应急医疗救护措施,为机场应急救援的组成部分:
——航空器突发事件、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航空旅客和民航工作人员发生的紧急医疗事件等。
2.2
机场应急救护设施 airport emergency medical facilities
为机场应急救护需要而建立的机构、组织(包括人员)和建筑等。
2.3
机场应急救护设备 airport emergency medical equipment
用于机场应急救护的医疗设备、器械(器材)、药品、救护物资、通信设备、车辆等。
3 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3.1 一般原则
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划分为10级。根据机场运行的种类分为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和货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机场应适用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和货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中的较高应急救护保障等级。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不应低于1级。
3.2 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3.2.1 根据机场运行的最大机型飞机机身长度,按照表1选定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表1 机场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机场客运运行 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 飞机机身长度 m | 飞机机身宽度 m | 飞行区等级 |
1 | <9 | 2 | 1C、1B、1A |
2 | 9~<12 | 2 | 2C、2B、2A |
3 | 12~<18 | 3 | 3A、3B |
4 | 18~<24 | 4 | 3C、3D |
5 | 24~<28 | 4 | 3C、3D、4C、4D |
6 | 28~<40 | 5 | 3D、4C、4D、4E |
7 | 40~<49 | 5 | 4C、4D、4E、4F |
8 | 49~<61 | 7 | 4D、4E、4F |
9 | 61~<76 | 7 | 4E、4F |
10 | ≥76 | 8 | 4F |
3.2.2 运行的最大机型飞机机身宽度大于表1中所列机身宽度或运行全双层客舱飞机的机场,其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应提高一级。
注:机型指客运机型。
3.2.3 运行的最大等级机型飞机全年运行架次不大于3000架次的机场,其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可降低一级。
注:一次起飞或一次着陆构成运行一架次。
3.2.4 在机场设计、建设、初步审定阶段,应采用飞行区等级指标结合机场拟运行的最大等级机型确定机场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3.3 货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运行的最大机型飞机机身长度不大于40m的机场,其货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为2级;运行的最大机型飞机机身长度大于40m的机场,其货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为4级。
注:机型指货运机型。
4 机场应急救护工作机制、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应急救护工作机制
机场应建立保障其运行安全的应急救护工作机制,并应将其纳入机场应急救援体系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护体系。
4.2 组织机构
4.2.1 机场应急救护组织机构包括:应急救护中心、急救站、急救室等机构。
4.2.2 应急救护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管理和服务。
4.2.3 急救站的主要功能是为机场及其邻近区域航空器突发事件、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应急救护,并协调、支援急救室工作。
4.2.4 急救室的主要功能是为航空旅客和民航工作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服务以及应急救护工作。
4.2.5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的设置见表2。
表2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的设置
类别 | 数量 | |||
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 ||||
1级~4级 | 5级~6级 | 7级~8级 | 9级~10级 | |
应急救护中心 | - | - | 0~1 | 1 |
急救站 | - | 0~1 | 1 | 1条~2条跑道至少设1个; 3条~4条跑道至少设2个; 5条跑道(含)以上至少设3个 |
急救室 | 0~1 | 1 | ≥1 7级(含)以上机场航站楼面积超过120000m2,每增加120000m2增设1个急救室 | |
7级(含)以上机场航站楼旅客集中区域急救室、急救站等应急救护机构的最大间隔距离应不超过1000m,超过的应补充增设急救室、急救站。 |
4.3 人员
4.3.1 一般原则
机场应急救护人员包括:应急救护指挥(管理)人员、医疗专业人员、救护车司机等。
4.3.2 应急救护指挥(管理)人员
4.3.2.1 应急救护指挥(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人。
4.3.2.2 应急救护保障等级7级(含)以上机场所配备的应急救护指挥(管理)人员中具有医学专业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0%。
4.3.2.3 应急救护指挥(管理)人员应熟悉机场应急救援(救护)法规、规章、标准和本机场应急救援(救护)预案,掌握本机场应急救护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具备现场指挥和应对能力。
4.3.3 医疗专业人员
4.3.3.1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应配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医疗专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a) 每个急救室执勤期间医疗专业人员每班总数应不少于2人,其中医师人数不少于50%;
b)每个急救站执勤期间医疗专业人员每班总数应不少于4人,其中医师人数不少于50%;
c) 应急救护中心医疗专业人员人数应结合应急救护特点,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的规定设置;
d) 旅客年运输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机场,每增加200万人次,医疗专业人员总人数应增加1人。
4.3.3.2 医疗专业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执业资格和机场应急救护专业培训经历,具备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了解机场应急救援(救护)法规、规章和标准,熟悉机场应急救护预案,掌握本机场应急救护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
4.3.4 救护车司机
4.3.4.1 机场按照应急救护保障等级需要配备救护车司机,配备人数为每辆救护车执勤期间每班应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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