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16 16:59 浏览次数:
1.0.1 为保证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及验收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文件虫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防火卷帘 fire resistant shutter
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隔热性等要求的卷帘。
2.0.2 钢质防火卷帘 steel fire resistant shutter
用钢质材料做帘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的防火卷帘。
2.0.3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 mineral fiber composites fireresistant shutter
用无机纤维材料做帘面(内配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用钢质材料做夹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的防火卷帘。
2.0.4 防火门 fire resistant doorset
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隔热性等要求的门。
20.5 防火窗 fire resistant window
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隔热性等要求的窗。
2.0.6 固定式防火窗 fixed style fire window
无可开启窗扇的防火窗。
2.0.7 活动式防火窗 automatic-controlled fire window
有可开启窗扇,且装配有窗扇启闭控制装置的防火窗。
2.0.8 温控释放装置 thermal release device
利用动作温度为73℃±0.5℃的感温元件控制防火卷帘或防火窗依靠自重下降或关闭的装置。
3.0.1 施工现场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并记录。
3.0.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2 主、配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
3 主、配件使用、维护说明书。
3.0.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现场施工条件满足连续作业的要求
2 主、配件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 施工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等基建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现场相关条件与设计相符。
5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技术交底。
3.0.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3.0.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7章的规定。
3.0.6 检查、验收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4 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5 工程验收记录应齐全。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应齐全。
3.0.7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配件进场应进行检验。检验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由监理单位监督。需要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应送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验,不合格者不应安装。
4.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配件的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1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再进行安装。
4.2 防火卷帘检验
4.2.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是否与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2.2 每樘防火卷帘及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手动按钮盒、温控释放装置,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3 防火卷帘的钢质帘面及卷门机、控制器等金属零部件的表面不应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4 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不应有撕裂、缺角、挖补、倾斜、跳线、断线、经纬纱密度明显不匀及色差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3 防火门检验
4.3.1 防火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是否与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3.2 每樘防火门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出厂日期及产品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3.3 防火门的门框、门扇及各配件表面应平整、光洁,并应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4 防火窗检验
4.4.1 防火窗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是否与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4.2 每樘防火窗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编号、出厂日期、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4.3 防火窗表面应平整、光洁,并应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 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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