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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灭火器充装要求

1、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从出厂日算起,满5年后进行第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以后每满2年进行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

2、干粉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2年。

3、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维修业务。

5、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灌装位置完全分开,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7、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填充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并记录下来。建议填充在贮压式灭火器中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

二、灭火器充装法律规定

      对非法或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查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罚款。对已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证书的单位,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以及擅自分包、转卖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或者异地开展维修业务的,及时予以查处。同时,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使用领域灭火器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质量有异议的灭火器可抽取样品送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一经检验不合格,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在用的灭火器性能安全可靠。

      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

1、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

      消防法第34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2、GB 50444-2008要求

      标准5.3.2规定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从出厂日算起,满5年后进行第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以后每满2年进行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 

      标准5.4.3规定干粉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2年。

3、GA95-2007要求

      (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维修业务。

      (3)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4)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5)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6)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7)送修灭火器中生育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8)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9)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含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三、几年充装一次灭火器合适

      以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例,在灭火器出厂5年内,若从未使用过或压力指针在绿区内则不用充装。出厂日期满了5年或存在使用过、压力指针表在红区内或接近红区的灭火器则需要立即送到专门的维修单位进行充装,一旦开始充装则后面每过两年就需要再充装一次。对于出厂满了10年的灭火器则直接作报废处理。


共立消防专业提供灭火器充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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