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519-2020 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
- 发表时间:2022-11-08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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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及部件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系统组成,技术要求及参数,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型号、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城轨车辆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13,IDT)
GB 4715-200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T 5600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5907.5-2015 消防词汇 第5部分:消防产品
GB 12791-2006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GB/T 12817 铁道客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15631-2008 特种火灾探测器
GB 16280-201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T 21563-2018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设备 冲击和振动试验(IEC 61373:2010,MOD)
GB 23757-2009 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
GB/T 24338.4-2018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3-2部分:机车车辆 设备(IEC 62236-3-2:2008,MOD)
GB/T 25119-2010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电子装置(IEC 60571:2006,MOD)
TB/T 1484(所有部分)机车车辆电缆
TB/T 2977 铁道车辆金属部件的接地保护
TB/T 3138 机车车辆用材料阻燃技术要求
TB/T 3487 交流传动电力机车
TB/T 3488 交流传动内燃机车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5-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5907.5-2015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3.1
火灾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
通过安装于电气柜、司机室等区域内的火灾探测器实时监测该区域内的火警信息(例如烟雾、温度等),并通过输入/输出(1/O)或通信接口将其信息汇总至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通过网络通信或硬线的方式将报警等信息传输到其他系统的系统。
3.2
火灾报警控制器 fire alarm control unit
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中心,能够接收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同时完成相应的显示和控制功能的设备。
[GB/T 5907.5-2015,定义2.1.2.1]
3.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cable type line type heat fire detectors
采用缆式线结构的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
3.4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smoke detectors-point detectors using scattered light.transmitted light or ioni-zation
对悬浮在大气中的燃烧和/或热解产生的固体或液体微粒敏感的火灾探测器。
3.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point type heat fire detector
对温度和/或升温速率和/或温度变化响应的火灾探测器。
[GB/T 5907.5-2015,定义2.1.1.8]
3.6
烟温复合型火灾探测器 smoke and temperature compound type fire detector
同时具备点型感烟和点型感温探测功能的火灾探测器。
3.7
火焰探测器 flame detector
对火焰光辐射响应的火灾探测器。
[GB/T 5907.5-2015,定义2.1.1.15]
4 使用条件
4.1 环境温度:机车环境温度应符合 TB/T 3487、TB/T 3488的规定;客车环境温度应符合GB/T 12817的规定;货车环境温度应符合GB/T 5600的规定;动车组运用环境温度非高寒地区为-25℃~+40℃,高寒地区为-40℃~+40℃。可在不低于-40℃环境温度下存放。
4.2 相对湿度: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5%(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4.3 海拔高度:不超过2500m。
4.4 其他:有风、沙、雨、雪天气,偶有盐雾、酸雨、沙尘暴等现象。特殊情况下会有长期持续盐雾现象。
4.5 运行区段环境条件与4.1~4.4有差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 系统组成
5.1 火灾报警系统主要包含两类部件:
a) 火灾报警控制器;
b)烟温复合型火灾探测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中的一种或几种。
5.2 火灾报警系统结构示意图参见图1。火灾探测器可单独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需与火灾探测器配合使用。
图1 火灾报警系统结构示意图
5.3 火灾报警系统应遵循在不易发觉火情的区域、密闭空间等重要或易燃位置加装火灾探测器的设计原则。
5.4 各车型宜在下列位置安装火灾探测器进行监测:
a)机车:司机室、机械间、电气柜、油冷却变压器、动力蓄电池箱、动力间;
b)客车:客室、包间、电气柜、乘务室;
c)发电车:机械间、冷却间;
d) 动车组:司机室、客室、乘务员室、厨房、卫生间、电气屏柜、油冷却变压器、动力蓄电池箱、可燃油箱。
其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 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产品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要求。
6.1.2 系统组成和设置应符合机车车辆防火设计要求,具备一定的灵敏度,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6.1.3 系统应具有报警功能,检测到火灾报警时应能明确指示火灾位置。
6.1.4 系统应具有状态检测功能,可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各类探测器进行实时检测。
6.1.5 系统应具有上电自检功能,可对系统各部件进行上电自检。
6.1.6 系统应具有电源极性防反接功能,短路保护具备自恢复功能。
6.1.7 在探测到火情时,系统应在10s内给出报警。
6.1.8 设备应安装合理,无变形或弯曲;表面无机械缺陷,漆面无划痕;电镀件应平整有光泽;紧固件无短缺,无松动,无生锈。
6.1.9 每个探测器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符合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6.1.10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备信息存储功能,存储信息包括事件的时间、类型(火警或故障)、车厢号、探测器位置等,记录容量不少于999条,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不少于14d。火警信息应可通过网络通信或硬线等方式传输到其他车辆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其他系统进行冗余存储、多点提示。
6.1.11 同一车型不同制造厂商的火灾报警系统产品应能系统级混装使用,具有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系统应能互联互通。
6.1.12 探测器的响应性能如果可在探测器或在与其相连的控制和指示设备上进行现场设置,则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或探头与底座分离等手段实现现场设置。
6.1.13 火灾报警系统宜具备为其他联动系统(如灭火系统、空调系统等)提供信号和/或信息的功能。
6.1.14 火灾报警系统非金属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应满足TB/T 3138或相关文件的要求。电线、电缆应采用符合TB/T1484(所有部分)或相关文件要求的低烟无卤阻燃电缆。
6.2 系统主要功能及工况
系统应具备感烟、感温或烟温复合探测功能,可根据需求配置外接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或火焰探测器。系统应能够在自检、复位、运行三种工况下工作,具体如下:
a)自检工况:上电时能够对系统的状态进行检测,并能控制相应的指示灯(器)、音响器件。
b)复位工况:对系统的火警锁定状态进行复位后自检。
c)运行工况:包括正常、故障、火警三种状态,火警发生时应指示出具体位置并报警,锁定直至复位。若同时发生故障和火警时,火警优先,并提供火警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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