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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158-2021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 发表时间:2022-11-06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内部防火和防爆设计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防火设计总要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消防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通风防火与防排烟、火灾安全分析、内部防爆设计,以及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国内新建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其他类型核动力厂和核设施可参考本规范进行设计。

      本文件主要针对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如:核岛厂房、重要厂用水系统泵房和廊道等)的内部防火和防爆设计,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的消防设计在满足本文件第4章、第5章和第13章中的要求(专门特指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要求除外)基础上,遵照国内其他相关设计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80(所有部分)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GB/T 19216(所有部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和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GB/T 40620 核动力厂火灾危害性分析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T 50294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GB 50745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阻燃 fire retardant

      物体对某些物料的燃烧起熄灭、减少或显著阻滞作用的性质。

3.2

      防火区 fire area

      为防止火灾在规定的时间内蔓延而构筑的厂房或部分厂房,防火区可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其边界全部用防火屏障包围。

3.3

      防火小区 fire zone

      设置防火设施(如限制可燃物料的数量、空间分隔、固定灭火系统、防火涂层或其他设施)以隔离火灾的区域,通过该设置使被隔离的系统不会受到显著损坏。

3.4

      火灾荷载 fire load

      空间内所有可燃物全部燃烧可能释放的热量总和。

      注:单位为兆焦(MJ)。

3.5

      火灾荷载密度 fire load density

      设定空间内按地面的单位面积计算出的火灾荷载。

      注:以兆焦每平方米(MJ/m2)表示。

3.6

      火灾持续时间 fire duration time

      设定空间内可燃物全部燃尽,且过程中无任何灭火干预行动的燃烧时间。

      注:以分(min)或小时(h)为单位。

3.7

      防火阀 fire damper

      安装在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或防火边界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或防火边界上的烟气温度达到设定温度时关闭,或由消防控制系统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漏风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3.8

      防火屏障 fire barrier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屏障,包括墙壁、地板、天花板、防火风管或者在门洞、贯穿件和通风系统等通道的封堵装置(防火门、防火阀、防火封堵、防火贯穿件等)。

3.9

      火灾共模失效 fire-related common mode failure

      由于火灾而导致执行同一核安全功能的系统、部件、电缆的多个系列同时丧失的后果。

3.10

      疏散通道 evacuation passageway

      主要用于火灾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走廊、通道、楼梯间、出口等主要疏散路线。

3.11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内设置有加压送风系统或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有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为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3.12

      受保护的疏散通道 protected evacuation passageway

      为了防止火灾和烟气侵入并确保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安全,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及主要疏散通道。

      注:厂房室外区域也视为受保护的疏散通道。

3.13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 nuclear safety important building and structure

      容纳核安全重要物项(系统和部件)的建(构)筑物。

3.14

      非能动防火保护装置 passive fire resistant protection structure

      为确保火灾情况下机组的安全功能,火灾安全分析后认为需要对部分设备或电缆进行补充防火保护所设置的装置,包括电缆托盘段防火包覆、防火箱体、隔热屏障等。

3.15

      火灾就地模拟盘 fire local mimic panel

      就地火灾报警控制盘

      安装于核安全相关厂房入口或各层,带有模拟平面图和指示灯,用于操作和控制区域内消防系统设备,并能进行火灾报警的就地控制盘柜装置。

3.16

      火灾安全停堆部件 post-fire safe-shutdown components

      火灾后达到和维持安全停堆状态所需要的设备及电缆。

3.17

      火灾危害性分析 fire hazard analysis;FHA

      评价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假想火灾对安全重要物项的潜在影响,验证防火设计满足核安全三大目标要求的分析工作,包括防火屏障耐火极限可靠性、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充分性等。

3.18

      火灾薄弱环节分析 fire vulnerability analysis;FVA

      为全面、系统地解决和处理火灾共模失效,针对每一防火区/防火小区开展共模点识别,然后对共模点进行功能分析和火灾风险分析,并对分析后确认无法接受的共模点采取补充防火措施,确保火灾情况下不会引起共模失效而导致机组所必需的安全功能丧失,保证实现核安全目标。

3.19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post-fire safe-shutdown analysis;FSSA

      评价每个防火区假想火灾的潜在影响,验证防火设计保障工艺及相关系统实现和维持安全停堆功能的分析工作。

3.20

      火灾安全分析 fire safety analysis

      为确保火灾后的核安全功能、验证防火设计充分性而进行的分析工作,包括FHA、FVA、FSSA。

3.21

      实体隔离 solid separation

      物项之间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防火屏障进行隔离的方式,以避免火灾蔓延。

3.22

      空间隔离 geographical separation

      物项之间采用距离相隔且隔离空间内不设置任何可燃物的方式,以避免火灾蔓延。

4 防火设计总要求

4.1 概述

4.1.1 核电厂的消防设计,应充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应遵守“纵深防御”的原则,以实现下述目标:

      ——防止火灾发生;

      ——快速探测并扑灭确已发生的火灾,从而限制火灾的损害;

      ——防止尚未扑灭的火灾蔓延,使其对执行重要安全功能系统的影响减至最小。

4.1.2 核电厂的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布置,尽可能降低内、外部事件引发内部火灾的可能性,并缓解其后果。

4.2 基本目的

4.2.1 应在火灾发生时和发生后确保如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控制反应性;

      ——排出堆芯余热,导出乏燃料贮存设施所贮存燃料的热量;

      ——包容放射性物质、屏蔽辐射、控制放射性的计划排放,以及限制事故的放射性释放。

4.2.2 应在火灾发生时和发生后确保对核电厂状态进行监测的能力,以保证实现所要求的安全功能。

4.2.3 限制并尽早扑灭可能导致核电厂长期不可用的火灾。

4.2.4 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措施在发生火灾时能使工作人员安全疏散,并且为火灾干预人员创造灭火救援条件。

4.3 基本假设

4.3.1 火灾可能在机组正常运行工况(从满功率到停堆状态)下发生。

4.3.2 火灾可能发生在任何存在固定或临时可燃物的场所。

4.3.3 不考虑同一或不同机组厂房内同时发生2起及2起以上的独立火灾事件。

4.3.4 不考虑火灾与独立的核安全事故(事件)、核安全相关设备故障、其他灾害的同时发生,除非火灾与上述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3.5 火灾安全分析中,对于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考虑机组达到安全停堆状态后发生一场独立火灾的可能性。

4.3.6 火灾安全分析中,鉴于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后核电厂工况的复杂性,仅考虑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后长期阶段发生独立火灾的可能性。长期阶段的具体时间应根据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被完全缓解、机组达到最终安全状态的保守假设时间进行确定,宜为15天。

4.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止共模失效

4.4.1 在设计初期,宜尽可能通过非能动的防火隔离措施,将安全相关系统的冗余系列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确保一场火灾不会导致执行同一核安全功能的冗余系列同时丧失,即火灾引起的共模失效。

4.4.2 在设计后期,应当运用成熟的、经过验证的准则和方法,对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开展专门的火灾薄弱环节分析或火灾安全停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必要的情况下补充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确保火灾情况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4.5 其他要求

4.5.1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火灾不会引起设计基准事故或设计扩展工况的发生,并在火灾引起的预计运行事件下确保核电厂达到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

4.5.2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4.3所述事故或地震后发生的火灾不会对维持机组安全状态所需的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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