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发表时间:2022-11-05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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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定义、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系统的各类设备,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系统的各类设备,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2003 标准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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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按预设逻辑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控制系统。通常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模块、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全部或部分设备组成。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通用要求
4.1.1 总则
组成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各类设备若要符合GB16806,应首先满足本章相关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4.1.2 操作功能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操作功能应符合表1规定的操作级别要求。
表1 操作级别划分表
序 号 | 操作项目 | I | II | m | IN |
1 | 查询信息 | M | M | M | M |
2 | 消除声信号 | 0 | M | M | M |
3 | 复位 | P | M | M | M |
4 | 手动操作 | P | M | M | M |
5 | 进入自检、屏蔽和解除屏蔽等工作状态 | P | M | M | M |
6 | 调整计时装置 | P | M | M | M |
7 | 开、关电源 | P | M | M | M |
8 | 输入或更改数据 | P | P | M | M |
9 | 延时功能设置 | P | P | M | M |
10 | 报警区域编程 | P | P | M | M |
11 |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 | P | P | P | M |
注1:P-禁止:O-可选择;M-本级人员可操作。 注2:进入II、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Ⅲ级和Ⅳ级操作功能状态。 |
4.1.3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3.1 基本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条的要求。
4.1.3.2 指示灯
4.1.3.2.1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设备动作反馈、启动和延时等;黄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检等;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
4.1.3.2.2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4.1.3.2.3 在51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
4.1.3.2.4 采用闪动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不应小于0.25 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1 Hz,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0.2 Hz。
4.1.3.2.5 用一个指示灯同时显示故障、屏蔽和自检三项功能时,故障指示应为闪亮,屏蔽和自检指示应为常亮。
4.1.3.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4.1.3.3.1 在51x~500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处可读。
4.1.3.3.2 采用视窗显示信息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至少有一个视窗。消防联动控制器仅有一个视窗时,应将该视窗至少分为2个界限分明的显示区域。
4.1.3.4 音响器件
4.1.3.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 dB。
4.1.3.4.2 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1.3.5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1.3.6 接线端子及保护接地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采用交流供电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保护接地。
4.1.3.7 备用电源及蓄电池
4.1.3.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连接导线应为黑色或蓝色。
4.1.3.7.2 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24h内充至额定容量80%以上,再充48h后应能充满。
4.1.3.7.3 蓄电池应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且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4.1.3.8 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标注功能。
4.1.3.9 导线及线槽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制造。
4.1.3.10 元件温升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5℃。
4.1.4 使用说明书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9969.1的要求,并与产品性能一致。
4.1.5 软件要求(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设备)
4.1.5.1 软件控制功能
4.1.5.1.1 程序应贮存在ROM、EPROM、EPROM等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
4.1.5.1.2 每个贮存文件的存储器上均应标注文件号码。
4.1.5.1.3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4.1.5.1.4 软件应能防止非专门人员改动。
4.1.5.2 软件文件
4.1.5.2.1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内容应能充分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1)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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