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954-2009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 发表时间:2022-11-05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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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1-2008,IEC 60068-2-1:2007,IDT)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 2423.2-2008,IEC 60068-2-2:2007,IDT)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GB/T 2423.10-2008,IEC 60068-2-6:1995,IDT)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GB/T 2423.17-2008,IEC 60068-2-11:1981,IDT)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IDT)
GB/T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GB/T 6739-2006,ISO 15184:1998,IDT)
GB/T 8417-2003 灯光信号颜色
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 15766.1-2008,IEC 60809:2004;ECE R37:2006;ECE R99:2006,NEQ)
GB/T 16422.2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氙弧灯(GB/T 16422.2-1999,idt ISO 4892-2:1994)
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警车 police cars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3.2
消防车 fire engines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3.3
救护车 ambulances
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机动车。
3.4
工程救险车 engineering rescue vehicles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3.5
标志灯具 warning lamps
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
3.6
基准轴 reference axis
通过主光源几何中心且平行于水平面,同时垂直于标志灯具正截面的直线。
3.7
对称轴 symmetry axis
通过光源中心对称点且平行于基准轴的直线。
3.8
主光源 primary optical warning device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发生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信号的光源。
注:位置相邻并同步闪烁的独立主光源可作为同一主光源。
3.9
辅光源 secondary optical warning device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闪烁频率和发光强度均低于主光源的辅助性光源。
3.10
照明光源 illuminating light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用于照明的持续发光的光源。
3.11
主光源灯罩 lampshade of primary optical warning device
用透光材料制成的包覆主光源的外罩。
3.12
点亮时间 on time
t0
标志灯具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大于1/10最大光强的时间段。对于采用脉冲组方式发出闪光的,为该组脉冲的第一个光脉冲开始至最后一个光脉冲结束的时间段。
3.13
熄灭时间 off time
标志灯具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不大于2/100最大光强的时间段。
3.14
闪光能 optical power
Ie
单位立体角内的总光能,单位为坎德拉秒(cd·s),数学表达式为:
式中:
I-瞬时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
t0-点亮时间,单位为秒(s)。
3.15
单体标志灯具 single warning lamps
仅有一个主光源的圆柱形或方形标志灯具。
3.16
组合标志灯具 complete warning lamps
由主光源和辅光源组合,或由主光源和照明光源组合,或由主光源、辅光源和照明光源组合的标志灯具。
4 分类和命名
4.1 分类
标志灯具按其用途的不同可分为警车用标志灯具、消防车用标志灯具、救护车用标志灯具和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
4.2 命名
标志灯具的产品型号应按下述结构和要求命名:
5 要求
5.1 外观
5.1.1 基本要求
在未通电工作的情况下,应能根据标志灯具的灯罩或其他光学部件的颜色清楚识别其用途分类。
5.1.2 通用要求
标志灯具边角过渡应圆滑,表面不应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尖锐凸起或拐角。
标志灯具外壳或主光源灯罩表面应平滑、无开裂、无毛刺、无划痕、无明显变形及破损等缺陷,同一颜色应无明显色差,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金属部件表面应无毛刺或锈蚀现象。
铭牌内容应清晰完整。
5.2 组成
标志灯具应包含主光源及其灯罩和控制开关,其中组合标志灯具主光源个数应不少于2个,对称布置,并保证前后方均有光源信号。
若标志灯具安装有辅光源或照明光源,主光源、辅光源和照明光源应由不同开关分别控制;若前、后方光源独立,应设置不同开关分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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