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898.4-201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4部分: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 发表时间:2022-11-03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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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GB 27898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牌和操作指导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工作原理类似的气体顶压给水设备可参照采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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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898.2-201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A 61-2010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27898.1-2011和GB 27898.2-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gas driven fixe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通常由气压水罐、操控柜、顶压储气系统、减压释放装置等部件组成;消防运行状态时,压缩气体充入气压水罐,置换出罐内消防储水,并始终保持消防额定工作压力,向消防管网供水的消防给水设备。3.2
通用型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general stabilizing pressure type gas driven fixe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组成中有稳压水泵机组、稳压控制系统等稳压部件,具有在消防稳压和消防运行两种状态下持续按设定压力给水的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3.3
无稳压型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non-stabilizing pressure type gas driven fixe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不具有消防稳压功能,只在消防运行状态时启动工作的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3.4
消防顶压置换水容积V。volume of replacement water
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消防运行状态时,由压缩气体充入气压水罐置换供给消防供水管网的、满足消防额定工作压力的最大消防用水量。
3.5
消防顶压最大工作流量Qa maximum flow rate of gas driven fixe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消防运行状态时,满足消防额定工作压力条件下设备能提供的最大给水流量值。
3.6
气体顶压系统 gas driven system
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中,与压缩气体的储存、监测、减压、释放等环节有关的部件总称。
4 分类
4.1 产品分类
按是否带有消防稳压功能分为:
a)通用型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D;
b)无稳压型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DJ。
4.2 型号编制
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按以下方法编制型号。
示例1:D 6/10-6 表示通用型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消防额定工作压力为0.6 MPa,消防顶压最大工作流量为10L/s,消防顶压置换水容积6m3。
示例2:DJ5/20-12表示无稳压型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消防额定工作压力为0.5MPa,消防顶压最大工作流量为20 L/s,消防顶压置换水容积12m3。
5 要求
5.1 基本参数
5.1.1 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不应低于0.3 MPa。
5.1.2 设备的消防顶压最大工作流量Qa不应小于5L/s;
5.1.3 设备的消防顶压置换水容积V。不应小于3m3,推荐容积参数系列为:3m3、6m3、9m3、12m3和18m3。
5.2 设备构成和部件
5.2.1 设备构成
5.2.1.1 设备应至少包括气压水罐及附件、水泵机组、顶压系统及附件、给水管道阀门及附件、测控仪表、操控柜等。
5.2.1.2 设备各部件应集中布置,且应方便维护和检修。
5.2.1.3 设备各部件安装应牢固,连接应可靠。
5.2.2 部件通用要求
5.2.2.1 设备的外购部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通用产品,且应优先选择消防专用产品。由生产商研发生产的专用部件应通过产品技术鉴定。
5.2.2.2 顶压系统储气容器应选用压力容器生产商按照GB 5100和GB 5099规定生产的合格产品,应选用压力容器生产商按照GB 150规定生产的气压水罐。其运行安全性应符合TSG R0004的要求。顶压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在操作指导书中规定。
5.2.2.3 设备使用的气压水罐、管道阀门及附件耐压等级不应低于最高工作压力的2倍。
5.2.2.4 设备使用的压力表量程应选用合理,监视压力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控压用压力仪表精度应符合5.14的要求。压力表外壳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5.3 外观和标识
5.3.1 设备外观
5.3.1.1 设备各部件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变形等缺陷。
5.3.1.2 设备涂层应完整美观。同类部件表面涂层颜色应一致。
5.3.2 设备标识
5.3.2.1 应设置设备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8.1的要求。
5.3.2.2 设备各部件标志牌内容应清晰完整。
5.3.2.3 在设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处、需防止不当操作和误操作处应挂置警示标识,标识应清晰醒目。顶压系统的储气瓶组及气体输送附件等承受高压力部件处应挂置警示标识。
5.3.2.4 顶压系统的减压阀、容器阀、逆止阀等处应有阀门正常工作状态指示和警示标志。关键位置阀门应有阀门开关状态锁定措施。
5.3.2.5 设备给水管道应喷涂标识水流方向的箭头,供气管路应有气流方向标识。
5.4 控制功能
5.4.1 稳压运行
5.4.1.1 采用控制压力区间方式维持稳压运行的设备,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1的要求。
5.4.1.2 采用恒压方式维持稳压运行的设备,应符合GB27898.2-2011中5.4.1的要求。
5.4.2 消防运行状态启动方式
5.4.2.1 设备应具备操作操控柜设置的紧急启动装置(按钮)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
5.4.2.2 设备应具备操纵机械应急机构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
5.4.2.3 设备应具备手动远程操控器(按钮)紧急启动消防运行状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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