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898.3-201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 发表时间:2022-11-03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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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GB 27898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牌和操作指导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工作原理类似的增压稳压给水设备可参照采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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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265 无负压给水设备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27898.1-2011和GB 27898.2-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稳压给水设备 pressure stabilizing type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用于维持消防给水系统侍应工作状态压力稳定的消防给水设备。
3.2
消防增压给水设备 pressure boosting type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采用消防泵组提升消防水源压力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需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3.3
消防增压稳压合用给水设备 pressure boosting and stabilizing type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能满足稳压和增压两种用途的消防给水设备。
3.4
消防无负压(叠压)稳压给水设备 suction-pressure-regulated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直接串接到有压管网上取水,能有效利用其管网压力并且不产生负压危害的消防稳压给水设备。
3.5
稳流补偿器 compensator for flow stabilization
连接在有压管网与消防稳压泵进水口之间,能配合真空抑制器避免管网产生负压,实现稳定压力和调节流量的密闭储水装置。
3.6
真空抑制器 vacuum suppressor
安装在稳流补偿器上,自动完成真空的检测、处理、执行、数据反馈等控制功能的装置。
3.7
补偿水容积V4 volume of compensation water
消防无负压(叠压)稳压给水设备在有压管网断水或不能提供有压水源时,由稳流补偿器提供的应急消防稳压用水的容积。
3.8
取水压力下限Ps lower limit of water-lifting pressure
消防无负压(叠压)稳压给水设备被允许从有压管网取水的最低压力限值。
4 分类
4.1 产品分类
4.1.1 按应用范围分为:
a)消防稳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W;
b)消防增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ZY;
c) 消防增压稳压合用给水设备,特征代号WZ。
4.1.2 按稳压工作形式分为:
a)胶囊式消防稳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省略;
b)补气式消防稳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Q:
c)消防无负压(叠压)稳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G。
4.2 型号编制
4.2.1 消防稳压给水设备按以下方法编制型号。
示例1:设备型号WQ3/0.45-ABC 表示ABC补气式消防稳压给水设备,止气压力为0.3MPa,消防有效水容积0.45m3。
示例2:设备型号WG 0.5/0.45-KL.M 表示KLM消防无负压(叠压)式稳压给水设备,取水压力下限为0.05 MPa,消防补偿水容积0.45m3。
4.2.2 消防增压给水设备按以下方法编制型号。
示例:设备型号ZY6/15-22-DEF 表示DEF消防增压给水设备,消防额定工作压力0.6MPa,消防额定工作流量15L/s,操控柜总功率22kW。
4.2.3 消防增压稳压合用给水设备按以下方法编制型号。
示例1:设备型号 WZQ 2.5/0.3(4/20)-DEF 表示DEF型补气式消防增压稳压合用给水设备,止气压力为0.25 MPa,消防有效水容积0.3m3,消防额定工作压力0.4MPa,消防额定工作流量20L/s。
示例2:设备型号WZ 2/0.3(5/10)-HIJ 表示HIJ型胶囊式消防增压稳压合用给水设备,充气压力为0.2MPa,消防有效水容积0.3m3,消防额定工作压力0.5MPa,消防额定工作流量10L/s。
5 要求
5.1 基本参数
5.1.1 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气压水罐止气/充气压力p1不应小于0.15 MPa。
5.1.2 设备的消防额定工作流量Q,不应小于10L/s。
5.1.3 设备的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不应低于0.3MPa。
5.1.4 设备的补偿水容积V,或有效水容积V,不应小于0.3m3。
5.2 设备构成和部件
5.2.1 设备构成
5.2.1.1 设备构成部件至少应包括水泵机组、管道阀门及附件、测控仪表、操控柜等;稳压型设备还应包括气压水罐及附件,其中无负压(叠压)设备应包括稳流补偿器。
5.2.1.2 设备各部件应集中布置,整体应紧凑、整齐,且应方便维护和检修。
5.2.1.3 设备各部件安装应牢固,连接应可靠。
5.2.2 部件通用要求
5.2.2.1 设备的外购部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通用产品,且应优先选择消防专用产品。由生产商研发生产的专用部件应通过产品技术鉴定。
5.2.2.2 应选用压力容器生产商按照GB150规定生产的气压水罐。其运行安全性应符合TSG R0004的要求。
5.2.2.3 设备使用的气压水罐、管道阀门及附件耐压等级不应低于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
5.2.2.4 设备使用的压力表量程和精度应选用合理,监视压力仪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控压仪表精度应符合5.13的要求。压力表外壳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5.3 外观和标识
5.3.1 设备外观
5.3.1.1 设备各部件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变形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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