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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898.2-201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 发表时间:2022-11-03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GB 27898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牌和操作指导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工作原理类似的恒压给水设备可参照采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3222.2 声学 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与评价 第2部分:环境噪声级测定

      GB 6245 消防泵

      GB 27898.1-201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A 61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27898.1-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constant pressure automatic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fire-protection 

      采用特定控制方式或利用泵组固有的流量压力特性实现消防恒压给水的设备。

3.2

      消防恒压给水 constant pressure water supply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在消防给水过程中,设备给水流量在不超过消防额定给水流量的范围内变化,其给水压力始终保持在设定压力的给水方式。

4 分类

4.1 产品分类

4.1.1 设备按应用范围分为:

      a)消防专用自动恒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省略;

      b) 消防与生活(生产)共用自动恒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G。

4.1.2 设备按消防泵控制方式分为:

      a) 消防工频自动恒压给水设备分为:

      ——恒压泵组式自动恒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为BZ;

      ——回流控压式自动恒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为HL。

      b)消防变频自动恒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为BP。

4.2 型号编制

      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按以下方法编制型号。

 型号.jpg

      示例:设备型号HBP 6/10-3 ABC表示ABC型消防专用变频自动恒压给水设备,消防额定工作压力为0.6MPa,消防额定工作流量为10L/s,设有3台消防泵组。

5 要求

5.1 基本参数

5.1.1 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不应低于0.3MPa。

5.1.2 设备的消防额定工作流量Q,不应小于10L/s。

5.2 设备构成和部件

5.2.1 设备构成

5.2.1.1 设备应至少包括水泵机组、管道阀门及附件、测控仪表、操控柜等。

5.2.1.2 设备各部件应集中布置,整体应紧凑、整齐,且应方便维护和检修。

5.2.1.3 设备各部件安装应牢固,连接应可靠。

5.2.2 部件通用要求

5.2.2.1 设备的外购部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通用产品,且应优先选择消防专用产品。由生产商研发生产的专用部件应通过产品技术鉴定。

5.2.2.2 应选用压力容器生产商按照GB 150规定生产的气压水罐。其运行安全性应符合TSG R0004的要求。

5.2.2.3 设备使用的气压水罐、管道阀门及附件耐压等级不应低于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

5.2.2.4 设备使用的压力表量程应选用合理,监视压力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控压用压力仪表精度应符合5.13.1的要求。压力表外壳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5.3 外观和标识

5.3.1 设备外观

5.3.1.1 设备各部件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变形等缺陷。

5.3.1.2 设备涂层应完整美观。同类部件表面涂层颜色应一致。

5.3.2 设备标识

5.3.2.1 应设置设备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8.1的要求。

5.3.2.2 设备各部件标志牌内容应清晰完整。

5.3.2.3 在设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处、需防止不当操作和误操作处应挂置警示标识,标识应清晰醒目。

5.3.2.4 设备给水管道应喷涂标识水流方向的箭头。

5.4 控制功能

5.4.1 稳压运行

5.4.1.1 设备的稳压设定压力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应大于0.02 MPa。

5.4.1.2 具有消防水池水位控制功能的设备,在消防稳压运行状态,遇水池水位低于设定限制时,设备应自动停止稳压泵工作并发出缺水报警信号,如遇火警不应影响消防泵组的启动运行。

5.4.1.3 稳压泵组应采用交替运行方式。投入消防运行状态后,稳压泵组应停止工作。

5.4.2 消防运行状态启动方式

5.4.2.1 设备的消防运行状态启动方式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4.2的规定。

5.4.2.2 消防泵组变频启动运行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变频启动时间

配用电动机功率P/kW

≤22

22<P≤55

>55

消防启动时间/s

<25

<40

<55

5.4.3 消防控压精度

5.4.3.1 采用控制方式实现消防恒压给水的设备,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应大于0.02 MPa。

5.4.3.2 采用恒压消防泵组的设备,消防泵组从零流量至消防额定工作流量Q.的变化过程中,压力变化不应大于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2的10%。

5.4.4 消防运行状态退出方式

5.4.4.1 采用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的,停机应手动操作。

5.4.4.2 采用自动方式启动消防泵组的,除设备出水口压力持续出现失压状态超过5min的情况允许自动停机外,停机应手动操作。

5.4.4.3 设备应具备消防泵组手动紧急停机操控器(按钮)退出消防的方式。

5.4.5 水泵切换

5.4.5.1 在稳压工作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稳压备用泵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5.4.5.2 在消防工作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消防备用泵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5.4.6 巡检

5.4.6.1 设备应具有手动巡检和巡检提示功能,其巡检提示周期应能按需设定,但最长周期不应超过3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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