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6122-2018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
- 发表时间:2022-10-3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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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抢修和更新改造、标志管理、信息管理、使用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其他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1-201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 2893.3-2010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3部分:安全标志用图形符号设计原则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8578 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
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0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 municipal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y
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和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设施。
3.2
市政消火栓 municipal fire hydrant
与市政供水系统连接,由阀、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注:参考GB 4452-2011关于室外清火栓的定义。
3.3
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y from natural water resource
依托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建设的供消防车(泵)吸水或者向消防车(泵)供水的设施。
3.4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标志 sign of municipal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y
标明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位置、技术参数、管理等信息,具有指示和禁令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
3.5
防撞设施 crash barrier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周围防止外力碰撞冲击的保护装置。
4 总则
4.1 职责分工
4.1.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分工,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组织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4.1.2 城乡规划和城建(水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城乡规划和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消防规划等专项规划。
4.1.3 财政、发展改革、城建(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费等予以保障。
4.1.4 供水单位具体负责供水范围内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4.1.5 鼓励单位和个人志愿维护市政消防给水设施。
4.2 基本要求
4.2.1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达到安全可靠、连续不间断供水,满足灭火救援使用的压力、流量等要求。
4.2.2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应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和供水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建设、维护、使用、监督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4.2.3 供水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根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及时提出更新改造计划,报有关部门立项后按计划实施。
4.3 管理制度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建立下列制度:
a)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b)抢修和更新改造制度;
c) 标志管理制度;
d) 信息化管理制度;
e)使用制度;
f)监督制度。
5 日常运行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供水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a)开展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b) 建立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记录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向城建(水务)和公安消防部门提供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地点、类型、数量、分布图和规格、供水
管径、压力等资料,并每年更新1次。
c)设置24h值守的故障报修电话,及时组织检查维修。
5.1.2 供水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日常运行管理纳入供水管网维护站点的工作职责,承担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
5.2 巡检
5.2.1 基本要求
5.2.1.1 巡检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启闭测试、压力测试、排放余水、标志设置等。
5.2.1.2 对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进行巡检时,应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外观和标志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启闭测试、压力测试、排放余水。
5.2.1.3 巡检发现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损坏或不符合灭火救援使用要求的,应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做明显标注并报城建(水务)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5.2.1.4 巡检应做好记录,完善资料并归档备查。
5.2.1.5 巡检开始前,应准备开关扳手、测压装置、现场记录工具和常用维修工具。
5.2.2 外观检查
5.2.2.1 发现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受机械损伤或表面有明显龟裂、锈蚀、划碰现象,应及时修复、除锈和补漆;无法修复或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5.2.2.2 发现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被埋压、圈占、遮挡,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或报告城建(水务)和公安消防部门。
5.2.2.3 发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有渗漏现象时,应查明渗漏原因并及时修复。
5.2.2.4 发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井室内有积水或杂物,应及时排出、清理。
5.2.2.5 发现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附近存在影响取水的冰凌、漂浮物以及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的障碍物等,应及时清除。
5.2.2.6 发现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标志损毁、灭失,应及时修复或增补。
5.2.3 启闭测试
5.2.3.1 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阀门开启到最大状态,开启过程应力矩平稳、出水流量正常。如无法正常开启、关闭或存在漏水情况,应及时修复。
5.2.3.2 设有水泵的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应进行水泵试运转,检查水泵是否能正常启动和出水。如不能正常出水,应及时修复。
5.2.4 压力测试
5.2.4.1 测试市政消火栓的水压时,应先将栓体内的剩余空气排除,在消火栓出水口处进行压力测试。
5.2.4.2 测试消防水鹤的水压时,应先关闭水带接口上方的阀门,排除管线内的剩余空气后,在水带接口处进行压力测试。
5.2.4.3 市政消火栓出水口压力、消防水鹤水带接口压力低于0.1MPa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修复。
5.2.5 排放余水
5.2.5.1 巡检时应对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余水进行排放。若水体混浊或有异味,应排放至水体清澈且无异味。
5.2.5.2 排放余水装置应功能正常,不应出现渗漏、堵塞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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