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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956.16-2019 消防车 第16部分:照明消防车

  • 发表时间:2022-10-29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照明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照明消防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7956.1-2014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11918.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26755-2011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GB 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7956.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7956.1-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照明消防车 lighting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装备固定照明灯、移动照明灯和发电机,用于灾害现场照明的消防车。

      [GB 7956.1-2014,定义3.3.5]

3.2

      照明系统 lighting system

      由发电机(组)、控制柜、升降装置、主照明灯、辅助照明灯等部件组成,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照明装置。

3.3

      主照明灯 main light

      安装于升降装置的顶端,能做水平回转、俯仰运动,用于大面积照明的灯具。

3.4

      辅助照明灯 auxiliary light

      固定安装在照明消防车上,可用于主照明灯二次启动期间辅助使用的照明灯具。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照明消防车(以下简称照明车)除应符合GB7956.1-2014中第5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驾驶室内应设置指示照明系统升降装置回收状态的信号装置,在升降装置未收回时移动车辆应有声光报警,报警声在驾驶员座位处应不低于80dB(A)。

4.2.2 主照明灯最大举升高度不低于15m的照明车应设置支腿。

4.2.3 车顶应设置照明灯具的固定托架。

4.2.4 照明车在完成GB 7956.1-2014中5.1.8规定的防雨密封试验后,其照明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4.2.5 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牌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液压油箱应设置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

4.2.6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照明系统的文字或图示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操作说明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操作说明内容应包含照明系统接地的方式,警示内容应包含“照明系统运转稳定后才能进行其他操作”和“注意高电压、高温”等内容。

4.3 底盘改制要求

      照明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4 照明系统要求

4.4.1 一般要求

4.4.1.1 照明系统应符合GB26755-2011的要求。

4.4.1.2 发电机(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50kW,控制柜在保证自身正常工作要求外,外接输出功率和发电机(组)功率相匹配,且不应小于30kW。

4.4.1.3 照明系统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90dB(A)。

4.4.1.4 主照明灯应能在发电机(组)启动成功后5min内达到4.4.1.5规定的照度,二次启动的间隔时间不应大于10min,具有热启动功能的照明灯组二次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

4.4.1.5 主照明灯具在距离30m~100m范围内各测试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lx。

4.4.1.6 照明系统应设置辅助照明灯,在未开启主照明灯的情况下启动辅助照明灯,30s后距离10m~30m范围内各测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lx。

4.4.1.7 照明系统的升降应平稳可靠,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

离地高度

展开时间

水平回转角

最小俯角

最大仰角

≥10m

≤360 s

360°

≤-60°

≥+60°

注1:离地高度指升降装置升至最高时至地面的距离。

注2:展开时间是指升降装置从行车状态举升至最大高度,照明灯具照射光线从垂直向下旋转至水平方向,并水平回转90°所用的时间,升降、俯仰和回转动作可组合进行。

4.4.1.8 照明系统的升降装置在达到最大高度后,1h的下滑量不应超过60mm。

4.4.1.9 照明灯具的动作应至少有控制柜操作及遥控装置操作两种方式,且各种操作方式应互锁。

4.4.1.10 控制柜切换装置应能可靠实施发电机(组)对照明系统供电、发电机(组)对外部设备供电和外来电源对照明系统供电等的互相切换。

4.4.1.11 控制柜导线相序排列应符合GB 50149-2010中3.1.9的要求,导线颜色应符合GB 50149-2010中3.1.10的要求。

4.4.1.12 控制柜选用的插座应采用工业插座,并具有防水功能,且符合GB/T11918.1的要求。

4.4.1.13 控制柜上的各电器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控制柜应至少有以下控制、供电功能和显示功能:

      ——电源总开关、启动、停机、紧急切断、照明灯运行;

      ——2个380V输出电源插座、3个220V输出电源插座;

      ——各相电压、各相电流、频率显示。

4.4.2 安全要求

4.4.2.1 照明系统应设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设有紧急切断按钮。

4.4.2.2 照明系统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及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 MΩ。

4.4.2.3 照明系统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经受1500 V的耐压强度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烁现象。

4.4.2.4 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满足GB/T 4208中IP55的要求,控制柜防护等级应满足IP22的要求。

4.4.2.5 照明车在10级风工况条件下,车体不应侧翻,照明系统升降装置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4.4.3 可靠性要求

4.4.3.1 发电机(组)、照明灯具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12h,照明系统应工作正常。

4.4.3.2 照明系统连续进行100次工作周期,升降装置、俯仰回转机构应工作正常。

4.5 仪器仪表要求

      照明车的仪器、仪表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的要求。

4.6 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

4.6.1 照明车器材的摆放和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10、5.11的要求。

4.6.2 照明车的随车器材参照表2的要求配备。

表2 照明车器材配备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移动式照明灯组

4

照度符合GB26755-2011的要求

2

备用灯

2

与照明系统配套

3

移动线盘

380 V输出

2

输出功率不小于4kW,电缆线长度不小于30m,接口带防水功能

220 V输出

6

4

消防员护目镜

4


5

降噪耳罩

4


6

绝缘手套

4


7

电绝缘靴

2


8

绝缘板

1


9

万用表

1


10

锤子

1

质量不低于1.8kg,用于接地线的安装

11

维护警示牌

1


12

接地警示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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