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956.6-2015 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 发表时间:2022-10-29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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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6245-2006 消防泵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
GB 7956.1-2014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56 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B 25202-2010 泡沫枪
GB 27897 A类泡沫灭火剂
JB/T 6441 压缩机用安全阀
3 术语和定义
GB 7956.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7956.1-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compressed air foam system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装备水罐和泡沫液罐,通过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喷射泡沫灭火的消防车。
[GB 7956.1-2014,定义3.1.8]
3.2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compressed air foam system;CAFS
主要由消防泵、压缩空气系统、泡沫比例混合系统、喷射装置、管路系统等组成,能产生压缩空气泡沫的装置。
3.3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 foam proportioning system
由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泵、控制装置、管路装置等部件组成,能将水和泡沫液按一定比例混合的系统。
3.4
A类泡沫 class A foam
主要用于扑救A类火灾的泡沫。
3.5
干泡沫 dry foam
发泡倍数不低于10倍,混合比不大于1%,可在规定时间内稳定附着在垂直壁面的A类泡沫。
3.6
湿泡沫 wet foam
发泡倍数低于10倍,混合比不小于0.2%,且具有较好流淌性的A类泡沫。
3.7
A类泡沫专用枪 nozzle for class A foam
用于喷射A类干泡沫和湿泡沫、喷嘴直径不小于19mm的消防枪。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以下简称压缩空气泡沫车)除应符合GB 7956.1-201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燃油箱容量应满足压缩空气泡沫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4.2.2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控制面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控制面板上的操作按钮、开关附近应有中文用途标牌和开关位置标牌。标牌上的字高不应低于10mm。操作按钮、开关应至少包括以下功能:
1)泡沫混合比调节;
2) 水和压缩空气泡沫功能转换;
3) 干、湿泡沫转换;
4) 发动机转速控制;
5) 管路冲洗控制;
6) 紧急停机。
b) 控制面板应设置水、泡沫和压缩空气的管路系统简图,并应标明适用的泡沫液类型。控制面板无法设置管路系统简图的,可设置在同侧便于操作人员观察的合适位置。
c) 控制面板应设置中文操作说明,字高不应低于7mm,应保证操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压缩空气泡沫系统。操作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水、泡沫液和压缩空气的开启和关闭顺序;
2) 阀门开启和关闭的要求;
3) 不能仅使用水和压缩空气混合;
4) 泡沫液可能具有微毒性或破坏环境的警告;
5) 允许工作的温度范围。
操作说明还应设置危险警示。危险警示字体应使用黄底黑字标识,字高不应低于10mm。
d)控制面板上应列出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额定工况时的出口压力和喷射干、湿泡沫时的比例范围。
4.2.3 压缩空气泡沫车上采用的图形标识应是普遍认同的标识,否则应直接标注中文标识。
4.2.4 消防泵进、出口应设置压力测试用接口,接口规格为M10x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5 当压缩空气泡沫车设置压缩空气外输出口时,该输出口应采用快插式联接方式。当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工作时,该输出口应能停止向外输出压缩空气。
4.2.6 各操作机构应灵便可靠,自动控制系统中各阀门应有手动应急装置。
4.2.7 压缩空气泡沫车配置的吸水管应符合GB6969的要求。配置的滤水器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4.3 底盘改制要求
4.3.1 底盘改制应符合GB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3.2 当罐体直接安装在底盘上时,应保证罐体与底盘弹性联接且不与底盘直接接触。
4.4 专用装置要求
4.4.1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4.4.1.1 一般要求
4.4.1.1.1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能实现干泡沫和湿泡沫的喷射,并应能确保至少同时使用2支A类泡沫专用枪。
4.4.1.1.2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额定出口压力下喷射湿泡沫时,消防炮喷射的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8L/s,除消防炮外每个喷射出口的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3L/s;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额定出口压力下喷射干泡沫时,除消防炮外每个喷射出口的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1.5L/s。
4.4.1.1.3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运行时不应采用调整末端出口阀门开度的方式来切换干、湿状态以及调节系统的出口压力。
4.4.1.1.4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具有压力自动平衡功能,在整个工作范围内能自动将压缩空气系统的出口压力和消防泵的压力差值控制在15%范围内。
4.4.1.1.5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设置系统停止运行后释放残余压力的装置,该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4.4.1.1.6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具备清洗功能,能自动完成泡沫比例混合系统和管路的清洗,并应避免清洗管路内残液在清洗过程中流向泡沫液罐或水罐,清洗操作开关应设在控制面板上。
4.4.1.1.7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流量的工况下运行时,不应出现渗漏现象。
4.4.1.1.8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管路应设置防止水、压缩空气、泡沫液倒流的装置。
4.4.1.1.9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管路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压缩空气管路应为黑色。消防泵进水管路及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消防泵的出水管路应为R03大红色,泡沫液罐至泡沫液泵的输液管路应为Y08深黄色。
4.4.1.2 性能要求
4.4.1.2.1 功率匹配性能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所有设定工况运行时,压缩空气系统应能满足相应工况下需要的供气量,且压缩空气系统的出口压力与消防泵出口压力差值不大于15%。
4.4.1.2.2 喷射稳定性能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喷射泡沫时,系统工作应稳定,不应出现脉冲或间歇喷射等异常现象。
4.4.1.2.3 喷射性能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A类泡沫喷射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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