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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956.3-2014 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 发表时间:2022-10-29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泡沫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泡沫消防车。

      本部分不适用于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高倍泡沫消防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6245-2006 消防泵

      GB 7956.1-2014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56 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6245和GB 795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7956.1-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泡沫消防车 foam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装备车用消防泵、水罐、泡沫液罐和水-泡沫液混合设备的消防车。

      [GB 7956.1-2014,定义3.1.3]

3.2

      泡沫比例混合器 foam proportioner

      通过负压或正压供给泡沫液,使泡沫液和水按一定比例混合的装置。

3.3

      车用泡沫系统 foam system

      将泡沫液、水与空气充分混合产生泡沫实施灭火的系统,由安装在消防车上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或喷射装置、专用组件(如泡沫液罐、泡沫液泵)及管路等组成。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泡沫消防车(以下简称“泡沫车”)除应符合GB 7956.1-2014的通用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泡沫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车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4.2.1.2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m以上不应有大于65mm的出水口。

4.2.1.3 泡沫车应有手控发动机转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机构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表以及其他指示器。

4.2.1.4 泡沫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手动应急措施。

4.2.1.5 操作面板上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压力表联接处应提供测试用连接管,接口规格为M10x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2 操作说明和标识

4.2.2.1 操作说明和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数值及操作说明:

      ——选用泡沫的类别(适用时)及混合比;

      ——消防泵出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

      ——消防泵进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

      ——消防泵转速显示及累计工作时间显示;

      ——水罐和泡沫液罐的液位显示;

      ——发动机水温显示;

      ——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

      ——仪表板照明灯和开关;

      ——紧急停止按钮;

      ——冲洗标识和开关位置;

      ——面板上仪表及开关的用途说明牌。

4.2.2.2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控制调节应安装在操作仪表板处,便于人员操作。

4.2.2.3 操作面板上应有水、泡沫管路系统简图及基本操作说明。

4.2.2.4 在水罐注水口处应设有“水罐注水口”字样的标牌,标牌应永久性固定。

4.2.2.5 在泡沫罐加液口处或邻近位置应设有“泡沫罐注液口”字样的标牌。在明显位置处应注明可使用的泡沫液类型,并用红色字体注明“不要将不同类型、不同企业的泡沫液混装”的警告性文字。标牌应永久性固定。

4.3 底盘改制要求

4.3.1 泡沫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3.2 当罐体直接安装在底盘上时,应保证罐体与底盘弹性联接且不与底盘直接接触。

4.4 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4.4.1 消防泵

4.4.1.1 选用的车用消防泵(以下简称“消防泵”)应符合GB 6245-2006的相关规定。

4.4.1.2 消防泵放余水装置应操作方便,并应直接将余水排出车外。

4.4.1.3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应:

      ——消防泵额定工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额定功率之比:汽油机不应大于55%;柴油机不应大于60%;

      ——取力器的增速比不大于1.5。

4.4.2 消防管路

4.4.2.1 一般要求

4.4.2.1.1 所有消防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防腐蚀措施。

4.4.2.1.2 管路布置应便于消防泵及传动机构的维护和保养。

4.4.2.1.3 消防管路应用不同颜色区分,消防泵进水管路及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泡沫罐与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Y08深黄色,消防泵出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

4.4.2.2 消防泵进水管路

4.4.2.2.1 当消防泵进水口设在侧面时,应在车辆两侧均设进水口。单侧进水口应满足泡沫车额定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4.2.2.2 额定流量不小于100L/s的泡沫车进水管路应设置阀门。

4.4.2.2.3 进水管路应保证45s内能够放尽进水管路内的余水。

4.4.2.2.4 消防泵的每个进水口和吸水管之间应安装抗腐蚀滤网,滤网的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滤网上的孔不应通过:

      ——对于额定流量不大于30L/s的消防泵,为大于或等于8mm的颗粒;

      ——对于额定流量大于30L/s的消防泵,为大于或等于13mm的颗粒。

4.4.2.2.5 进水管路在0.8 MPa静水压下不应出现管路漏水、冒汗、密封件渗漏等现象;在1.2 MPa静水压下不应破裂,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变形。

4.4.2.2.6 泡沫车应配置吸水管,每车携带的吸水管长度不应小于8m。

4.4.2.3 消防泵出水管路

4.4.2.3.1 出水管路的通径和数量应保证泡沫车在额定工况下的出水流量。

4.4.2.3.2 出水管路最低处应保证45s内能够放尽出水管路内的余水,放余水应便于操作。

4.4.2.3.3 出水口中心离地高度大于1.2m时,出水口应向下倾斜,且离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2m。

4.4.2.3.4 出水管路应安装可关闭出水管路和消防泵连接的止回阀。

4.4.2.3.5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后,管路及各连接处不应出现渗漏。

4.4.2.3.6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后,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和结构破坏。

4.4.2.3.7 在出水管路最大工作压力下,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不应大于200N(不使用辅助装置)。非手动启闭的出水阀按正常操作方法可开启和关闭。当出水管路中没有压力时,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不应大于50N。

4.4.2.3.8 出水阀应有指示启闭方向的指示标牌,在出水阀操作位置可见处应有“缓慢打开出水阀”的警示标牌,出水阀结构上应保证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s。

4.4.2.4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

4.4.2.4.1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上应设置阀门且操作方便,泡沫车额定流量大于60L/s时不应采用手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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