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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24-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 发表时间:2022-10-28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总 则

1.0.1 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

2.0.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

2.0.3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 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

      6 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2.0.4 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设备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电气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要求。

2.0.5 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2.0.6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过程验收控制。

2.0.7 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使用时,应当制定运行维护方案,

并应严格执行。

2.0.8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2.0.9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3 电源及用房设计

3.1 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3.1.1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用电负荷

级别

用电负荷分级依据

适用建筑物示例

用电负荷名称

特级

1)中断供电将危害人身安全、

造成人身重大伤亡;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

3)在建筑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

及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

负荷

高度150m及以上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安全防范系

统、航空障碍

照明等

一级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

大损失: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

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

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一类高层建筑

安全防范系

统、航空障碍

照明、值班照

明、警卫照明、

客梯、排水泵、

生活给水泵等

二级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

大损失;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

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

秩序混乱

二类高层建筑

安全防范系

统、客梯、排

水泵、生活给

水泵等

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

主要通道、

走道及楼梯间

照明等

三级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用

电负荷

-

-

3.1.2 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1.3 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

      2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3.1.4 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组。

3.1.5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 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4条第1款的规定;

      2 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

3.1.6 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1.7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3.1.8 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

3.1.9 光伏发电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控制装置,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

3.1.10 人员可触及的可导电的光伏组件部位应采取电击安全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3.2 电气装置用房

3.2.1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

      2 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3 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4 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5 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

      6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3.2.2 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2 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3.2.3 变电所设有裸露带电导体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裸露带电导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2 3kV~35kV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

      3 裸露带电导体上方不应装有用电设备、明敷的照明线路和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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