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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463-2018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 发表时间:2022-08-14
  • 来源:网络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与职责、消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与管理、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消防宣传与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档案等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其他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T 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QX 189 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2

      消防道路 fire road

      根据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的,供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以及手抬机动消防泵通行和人员疏散的道路。

4 总则

4.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2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鼓励在火灾风险评估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措施进行安全防护。

5 消防安全责任与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5.1.2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3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5.1.4 有多个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建筑,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按照GA/T 1245的规定对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5.2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职责

5.2.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2.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

5.2.4 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5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6 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5.2.7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2.8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文物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5.3.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4.1 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5.4.5 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4.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5.4.7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4.8 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拟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5.4.9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10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5.5.1 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5.5.2 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保养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5.5.3 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5.5.4 协助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5.5.5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5.5.6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5.6.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消防设施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6.2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6.3 及时确认故障报警信号,排除消防设施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

5.6.4 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5.7 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

5.7.4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6 消防组织

6.1 一般规定

6.1.1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装备,开展火灾防控工作。

6.1.2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6.2 微型消防站建设

6.2.1 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6.2.2 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器材,且不应低于附录A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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