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9-201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 发表时间:2022-08-14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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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站:
1 1000MW级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400MW级及以下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 电压为1000kV级及以下的变电站、换流站。
1.0.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主厂房 main power 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厂房。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厂房。
2.0.2 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两台及以上的机组及辅助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厂房。包括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
2.0.3 主控制楼 electric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在非单元制控制方式下对主要电气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变电站中对主要电气系统、设备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一般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
2.0.4 网络控制楼 network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络系统或设备单独进行控制的建筑。一般由电子设备间、蓄电池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通常为无人值守的建筑。
2.0.5 网络继电器室 switchgear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控制的建筑。
2.0.6 配电装置楼 power distribution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接受、分配和控制电能的建筑。一般由屋内配电装置室、高低压配电间等组成。
2.0.7 特种材料库 special warehouse
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2.0.8 一般材料库 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器材库、钢材库及辅助用房等。
2.0.9 室内贮煤场 indoor coal yard
屋顶和外围护结构全部封闭的贮煤建筑,包括圆形煤场、条形煤场。
2.0.10 液氨区 liquid ammonia area
采用液氨作为脱硝还原剂时,液氨卸料、储存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包括配电间、卸氨压缩机、液氨储罐、液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氨气稀释罐、废水池及废水输送泵、管路及阀门等。
2.0.11 阀厅 valve hall
设置换流阀的建筑物,通常一个阀厅布置一个极的换流阀和相关设备。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 火灾危险 分类 | 耐火等级 |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 | 丁 | 二级 |
吸风机室 | 丁 | 二级 |
除尘构筑物 | 丁 | 二级 |
烟囱 | 丁 | 二级 |
空冷平台 | 戊 | 二级 |
脱硫工艺楼、石灰石制浆楼、石灰石制粉楼、石膏库 | 戊 | 二级 |
脱硫控制楼 | 丁 | 二级 |
吸收塔 | 戊 | 三级 |
增压风机室 | 戊 | 二级 |
屋内卸煤装置 | 丙 | 二级 |
碎煤机室、运煤转运站及配煤楼 | 丙 | 二级 |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 丙 | 二级 |
筒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贮煤场 | 丙 | 二级 |
续表3.0.1
建(构)筑物名称 | 火灾危险性 分类 | 耐火等级 |
输送不燃烧材料的转运站 | 戊 | 二级 |
输送不燃烧材料的栈桥 | 戊 | 二级 |
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 丙 | 二级 |
油处理室 | 丙 | 二级 |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网络继电器室 | 丙 | 一级 |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 丙 | 二级 |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 丁 | 二级 |
油浸变压器室 | 丙 | 一级 |
岸边水泵房、循环水泵房 | 戊 | 二级 |
灰浆、灰渣泵房 | 戊 | 二级 |
灰库 | 戊 | 三级 |
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 | 戊 | 二级 |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 戊 | 二级 |
取水建(构)筑物 | 戊 | 二级 |
冷却塔 | 戊 | 三级 |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 戊 | 二级 |
供氢站、制氢站 | 甲 | 二级 |
启动锅炉房 | 丁 | 二级 |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 戊 | 二级 |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 丁 | 二级 |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 丁 | 二级 |
天桥 | 戊 | 二级 |
变压器检修间 | 丙 | 二级 |
雨水、污(废)水泵房 | 戊 | 二级 |
续表3.0.1
建(构)筑物名称 | 火灾危险性 分类 | 耐火等级 |
检修车间 | 戊 | 二级 |
污(废)水处理构筑物 | 戊 | 二级 |
给水处理构筑物 | 戊 | 二级 |
电缆隧道 | 丙 | 二级 |
柴油发电机房 | 丙 | 二级 |
氨区控制室 | 丁 | 二级 |
卸氨压缩机室 | 乙 | 二级 |
液氨气化间 | 乙 | 二级 |
特种材料库 | 丙 | 二级 |
一般材料库 | 戊 | 二级 |
材料棚库 | 戊 | 二级 |
推煤机库 | 丁 | 二级 |
注: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3.0.2 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3 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00MW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 600MW级以上机组、1000MW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 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3.0.5 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m2。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12000 m2,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m2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3.0.6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3.0.7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0.9 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3.0.10 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 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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