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8-14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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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1.1 加油加气站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1.2 加油站 fuel filling station
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3 加气站 gas filling station
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LPG、CNG或LNG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4 加油加气合建站 fuel and gas combined filling station
具有储油(气)设施,既能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油,又能加注车用燃气,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5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经营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
2.1.6 加油加气作业区 operational area
加油加气站内布置油(气)卸车设施、储油(储气)设施、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可燃液体罐车卸车停车位、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停车位、LPG(LNG)泵、CNG(LPG)压缩机等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2.1.7 辅助服务区 auxiliary service area
加油加气站用地红线范围内加油加气作业区以外的区域。
2.1.8 安全拉断阀 safe-break valve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自动断开,断开后的两节均具有自密封功能的装置。该装置安装在加油机或加气机、加(卸)气柱的软管上,是防止软管被拉断而发生泄漏事故的专用保护装置。
2.1.9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2.1.10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s
设置在加油加气站内的油(气)卸车接口:油罐、LPG储罐、LNG 储罐、CNG储气瓶(井)、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车载储气瓶组拖车、LPG泵、LNG泵、CNG压缩机、LPG压缩机等设备的统称。
2.1.1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EV charging facilities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如低压开关柜、直流充电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电池更换装置等。
2.1.12 卸车点 unloading point
接卸汽车罐车所载油品、LPG、LNG的固定地点。
2.1.13 埋地油罐 buried.oil 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油品储罐。
2.1.14 加油岛 fuel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1.15 汽油设备 gasoline-filling equipment
为机动车加注汽油而设置的汽油罐(含其通气管)、汽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1.16 柴油设备 diesel-filling equipment
为机动车加注柴油而设置的柴油罐(含其通气管)、柴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1.17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gaso-line unloading process
将油罐车向汽油罐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油罐车内的系统。
2.1.18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process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系统。
2.1.19 橇装式加油装置 portable fuel device
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装置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个橇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2.1.20 自助加油站(区)self-help fuel filling station(area)
具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可由顾客自行完成车辆加注燃油作业的加油站(区)。
2.1.21 LPG加气站 LPG filling station
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的场所。
2.1.22 埋地LPG罐 buried LPG 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PG储罐。
2.1.23 CNG加气站 CNG filling station
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母站、CNG加气子站的统称。
2.1.24 CNG常规加气站 CNG conventional filling station
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机给汽车CNG储气瓶充装车用CNG的场所。
2.1.25 CNG加气母站 primary CNG filling station
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柱给CNG车载储气瓶组充装CNG的场所。
2.1.26 CNG加气子站 secondary CNG filling 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进CNG,通过加气机为汽车CNG储气瓶充装CNG的场所。
2.1.27 LNG加气站 LNG filling station
为L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NG的场所。
2.1.28 L-CNG加气站 L-CNG filling station
能将LNG转化为CNG,并为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的场所。
2.1.29 加气岛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或加气柱的平台。
2.1.30 CNG加(卸)气设备 CNG filling(unload) facility
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的统称。
2.1.31 加气机 gas dispenser
用于向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LPG、CNG或L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1.32 CNG加(卸)气柱 CNG dispensing(bleeding) pole
用于向车载储气瓶组充装(卸出)CNG,并带有计量装置的专用设备。
2.1.33 CNG储气井 CNG storage well
竖向埋设于地下且井筒与井壁之间采用水泥浆进行全填充封固,并用于储存CNG的管状设施,由井底装置、井筒、内置排液管、井口装置等构成。
2.1.34 CNG储气瓶组 CNG storage bottles group
通过管道将多个CNG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的CNG储气装置。
2.1.35 CNG 固定储气设施 CNG fixed storage facility
安装在固定位置的地上或地下储气瓶(组)和储气井的统称。
2.1.36 CNG储气设施 CNG storage facility
储气瓶(组)、储气井和车载储气瓶组的统称。
2.1.37 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 total volume of CNG stor-age facility
CNG固定储气设施与所有处于满载或作业状态的车载CNG储气瓶(组)的几何容积之和。
2.1.38 埋地 LNG 储罐 buried LNG 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NG储罐。
2.1.39 地下LNG 储罐 underground LNG 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地面标高0.2m,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2.1.40 半地下LNG储罐 semi-underground LNG tank
罐体一半以上安装在周围4m范围内地面以下,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2.1.41 防护堤 safety dike
用于拦蓄LPG、LNG储罐事故时溢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构筑物。
2.2 符 号
A——浸入油品中的金属物表面积之和;
V——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设施总容积;
Vt——油品储罐单罐容积。
2.3 缩略语
LPG——liquefied petroleum gas(液化石油气);
CNG——compressed natural gas(压缩天然气);
LNG——liquefied natural gas(液化天然气);
L-CNG——由LNG转化为CNG。
3 基本规定
3.0.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3.0.2 加油站可与除CNG加气母站外的其他各类加气站联合建站,各类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和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3.0.4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GB/T 50610的有关规定。
3.0.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7 CNG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
3.0.8 加油加气站可经营国家行政许可的非油品业务,站内可设置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
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表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 油罐容积(m3) | |
总容积 | 单罐容积 | |
一级 | 150<V≤210 | V≤50 |
二级 | 90<V≤150 | V≤50 |
三级 | V≤90 | 汽油罐V≤30,柴油罐V≤50 |
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 LPG罐容积(㎡) | |
总容积 | 单罐容积 | |
一级 | 45<V≤60 | V≤30 |
二级 | 30<V≤45 | V≤30 |
三级 | V≤30 | V≤30 |
3.0.11 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的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 m3。
2 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 m3。
3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设施时,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 m3,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
4 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2辆。
5 CNG常规加气站可采用LNG储罐做补充气源,但LNG储罐容积、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3.0.12条的规定。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
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 LNG加气站 | 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 | |||
LNG 储罐 总容积(m3) | LNG储罐单罐 容积(m3) | LNG储罐 总容积(m3) | LNG储罐 单罐容积 (m3) | CNG储气 设施总容积 (m3) | |
一级 | 120<V≤180 | ≤60 | 120<V≤180 | ≤60 | V≤12 |
一级· | - | - | 60<V≤120 | ≤60 | V≤24 |
二级 | 60<V≤120 | ≤60 | 60<V≤120 | ≤60 | V≤9 |
二级* | - | - | V≤60 | 八60 | V≤18 |
三级 | V≤60 | ≤60 | V≤60 | ≤60 | V≤9 |
三 | - | - | V≤30 | ≤30 | V≤18 |
注:带“·”的加气站专指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
3.0.13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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