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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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cut-and-cover works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2.0.4 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人防工程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7 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疏散通道的出口。
2.0.8 安全出口 safe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9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0 避难走道 fire-protection evacuation walk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1 防烟楼梯间 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有防烟前室,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的楼梯间。
2.0.12 消防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消防疏散照明灯和消防疏散标志灯组成。
2.0.13 消防疏散照明灯 light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具。
2.0.14 消防疏散标志灯 marking lamp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或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
2.0.15 消防备用照明 reserve lighting for fire risk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 m。
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选择下列防火分隔方式: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下沉式广场应符合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1.7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1项的下沉式广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2 广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计算疏散总宽度。
3 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棚不得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四周敞开的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时,可取40㎡;
2)敞开的高度不得小于1m;
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4 本条第1款最小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得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得影响人员的疏散。
注: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包括疏散楼梯宽度和90%的自动扶梯宽度。
3.1.8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2项的防火隔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2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算在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个数和总疏散宽度内;
3 防火隔间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且不得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1.9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3.1.10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
4 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3.1.11 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1.12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3.1.13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3.1.14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防火间距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与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3 耐火极限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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