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8-13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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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用户端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7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
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设备。
2.0.4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5 备用电源 stand-by electric source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2.0.6 分布式电源 distributed generation
分布式电源主要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兼容,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如微型燃气轮机、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
2.0.7 逆调压方式 inverse voltage regulation mode
逆调压方式就是负荷大时电网电压向高调,负荷小时电网电压向低调,以补偿电网的电压损失。
2.0.8 基本无功功率 basic reactive power
当用电设备投入运行时所需的最小无功功率。如该用电设备有空载运行的可能,则基本无功功率即为其空载无功功率。如其最小运行方式为轻负荷运行,则基本无功功率为在此轻负荷情况下的无功功率。
2.0.9 隔离电器 isolator
在执行工作、维修、故障测定或更换设备之前,为人提供安全的电器设备。
2.0.10 TN系统 TN system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该接地点相连接。根据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的配置方式,TN系统可分为如下三类:
1 TN-C系统,整个系统的N、PE线是合一的。
2 TN-C-S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线路的N、PE线是合一的。
3 TN-S系统,整个系统的N、PE线是分开的。
2.0.11 TT系统 TT system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力系统接地点无关的接地极。
2.0.12 IT系统 IT system
电力系统与大地间不直接连接,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线与接地极连接。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4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3.0.5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3.0.6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3.0.8 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可根据用电需要确定。
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4.0.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
1 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 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4.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0.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0.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4.0.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4.0.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4.0.7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4.0.8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4.0.9 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4.0.10 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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