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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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合理设计干粉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 带电设备火灾。
1.0.5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1.0.6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干粉灭火系统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于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干粉,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
主要由一个适当的灭火剂供应源组成,它能将灭火剂直接喷放到着火物上或认为危险的区域。
2.1.4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5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灭火剂贮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1.6 单元独立系统 unit independent system 用一套干粉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1.7 预制灭火装置 prefabricated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嘴等部件预先组装起来的成套灭火装置。
2.1.8 均衡系统 balanced system
装有两个及以上喷嘴,且管网的每一个节点处灭火剂流量均被等分的灭火系统。
2.1.9 非均衡系统 unbalanced system
装有两个及以上喷嘴,且管网的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灭火剂流量不等分的灭火系统。
2.1.10 干粉储存容器 powder storage container
储存干粉灭火剂的耐压不可燃容器,也称干粉储罐。
2.1.11 驱动气体 expellant gas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气体,也称载气。
2.1.12 驱动气体储瓶 expellant gas storage cylinder 储存驱动气体的高压钢瓶。
2.1.13 驱动压力 expellant pressure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驱动气体压力。
2.1.14 驱动气体系数 expellant gas factor
在干粉-驱动气体二相流中,气体与干粉的质量比,也称气固比。
2.1.15 增压时间 pressurization time
干粉储存容器中,从干粉受驱动至干粉储存容器开始释放的时间。
2.1.16 装量系数 loading factor
干粉储存容器中干粉的体积(按松密度计算值)与该容器容积之比。
2.2 符 号
2.2.1 几何参数符号
Aoi——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面积;
Ap——在假定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面积;
At——假定封闭罩的侧面围封面面积;
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开口)的总内表面积:
Ax——泄压口面积;
d——管道内径;
F——喷头孔口面积:
L——管段计算长度;
L——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Lax——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大值;
Lm——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小值:
Ly——管段几何长度;
N——喷头数量:
n——安装在计算管段下游的喷头数量:
No——驱动气体储瓶数量:
S——均衡系统的结构对称度;
V——防护区净容积:
V0——驱动气体储瓶容积:
Vc——干粉储存容器容积:
VD——整个管网系统的管道容积:
Vg——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
V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
Vv————防护区容积:
Vz——不能切断的通风系统的附加体积;
γ——流体流向与水平面所成的角:
Δ————管道内壁绝对粗糙度;
κ————泄压口缩流系数。
2.2.2 物理参数符号
g——重力加速度;
K——干粉储存容器的装量系数:
K1——灭火剂设计浓度;
Koi——开口补偿系数;
m——干粉设计用量;
mc——干粉储存量;
mg——驱动气体设计用量;
mgc——驱动气体储存量:
mgr——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
mgs——干粉储存容器内驱动气体剩余量:
mr——管网内干粉残余量:
ms——干粉储存容器内干粉剩余量;
P0——管网起点压力:
Pb——高程校正后管段首端压力;
Pb'——高程校正前管段首端压力:
Pc——非液化驱动气体充装压力;
Pe——管段末端压力;
Pp——管段中的平均压力;
PX——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
Q——管道中的干粉输送速率;
Q0一干管的干粉输送速率;
Qb——支管的干粉输送速率:
Qi——单个喷头的干粉输送速率;
Qz——通风流量:
q0——在一定压力下,单位孔口面积的干粉输送速率;
qv——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
t——干粉喷射时间:
υH——气固二相流比容:
υx——泄放混合物比容;
α——液化驱动气体充装系数:
Δp/L——管段单位长度上的压力损失;
δ——相对误差:
λq——驱动气体摩擦阻力系数:
μ——驱动气体系数:
ρf——干粉灭火剂松密度;
ρw——干粉-驱动气体二相流密度;
ρQ——管道内驱动气体密度;
ρq——在Px压力下驱动气体密度;
ρq0——常态下驱动气体密度。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教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氣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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