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8-12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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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丙类液体火灾、饮料酒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会对保护对象造成明显损害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水喷雾灭火系统 water spray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 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系统。
2.1.2 传动管 transfer pipe
利用闭式喷头探测火灾,并利用气压或水压的变化传输信号的管道。
2.1.3 供给强度 application density
系统在单位时间内向单位保护面积喷洒的水量。
2.1.4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自启动系统供水设施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
2.1.5 水雾喷头 spray nozzle
在一定压力作用下,在设定区域内能将水流分解为直径1mm以下的水滴,并按设计的洒水形状喷出的喷头。
2.1.6 有效射程 effective range
喷头水平喷洒时,水雾达到的最高点与喷口所在垂直于喷头轴心线的平面的水平距离。
2.1.7 水雾锥 water spray cone
在水雾喷头有效射程内水雾形成的圆锥体。
2.1.8 雨淋报警阀组 deluge alarm valves unit
由雨淋报警阀、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压力表以及配套的通用阀门组成的装置。
2.2 符 号
B——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
Ch——海澄——威廉系数;
dj——管道的计算内径;
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
Hx——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H——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z——最不利点水雾喷头与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之间的高程差;
Σh——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
i——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
K——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
k——安全系数;
L——节流管的长度;
N——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
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P——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P0——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Q——雨淋报警阀的流量;
q——水雾喷头的流量;
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
qg——管道内水的流量;
Qj——系统的计算流量;
Qs——系统的设计流量;
R——水雾锥底圆半径;
S——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
V——管道内水的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W——保护对象的设计供给强度;
θ——水雾喷头的雾化角;
ε——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3 基本设计参数和喷头布置
3.1 基本设计参数
3.1.1 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防护目的和保护对象确定。
3.1.2 系统的供给强度和持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响应时间不应大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系统的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
防护 目的 | 保护对象 | 供给强度 [L/(min·m2)] | 持续供给时间(h) | 响应 时间(s) | |
灭火 | 固体物质火灾 | 15 | 1 | 60 | |
输送机皮带 | 10 | 1 | 60 | ||
液体 火灾 | 闪点60℃~120℃的液体 | 20 | 0.5 | 60 | |
闪点高于120℃的液体 | 13 | ||||
饮料酒 | 20 | ||||
电气 火灾 |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断路器 | 20 | 0.4 | 60 | |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 6 | ||||
电缆 | 13 | ||||
防护 冷却 | 甲B、乙、 丙类液 体储罐 | 固定顶罐 | 2.5 | 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为6h,其他为4h | 300 |
浮顶罐 | 2.0 | ||||
相邻罐 | 2.0 |
续表3.1.2
防护 目的 | 保护对象 | 供给强度 [L/(min·m2)] | 持续供给时间(h) | 响应 时间(s) | |||
防护 冷却 | 液化 烃或 类似 液体 储罐 | 全压力、半冷冻式储罐 | 9 | 6 | 120 | ||
全冷 冻式 储罐 | 单、双 容罐 | 罐壁 | 2.5 | ||||
罐顶 | 4 | ||||||
全容罐 | 罐顶泵平台、管 道进出口等局部 危险部位 | 20 | |||||
管带 | 10 | ||||||
液氨储罐 | 6 | ||||||
甲、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设施 | 9 | 6 | 120 | ||||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瓶库 | 9 | 6 | 60 |
注:1 添加水系灭火剂的系统,其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敞口隔舱式内浮顶罐应按浮顶罐对待,其他内浮顶罐应按固定顶罐对待。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 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 MPa,但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 MPa。
3.1.4 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油箱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散热器的外表面面积和油枕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 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电缆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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