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8-1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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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使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 矿井井下;
2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7 医疗室内:
8 灾难性事故。
1.0.3 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相关电力装置设计的影响。
1.0.4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负责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1.0.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闪点 flash point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0.2 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
2.0.3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
指所划区域内历年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
2.0.4 可燃性物质 flammable material
指物质本身是可燃性的,能够产生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
2.0.5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 flammable gas or vapor
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将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或蒸气。
2.0.6 可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
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产生可燃蒸气或薄雾的液体。
2.0.7 可燃薄雾 flammable mist
在空气中挥发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可燃性液体微滴。
2.0.8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explosive gas mixtu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2.0.9 高挥发性液体 highly volatile liquid
高挥发性液体是指在37.8℃的条件下,蒸气绝压超过276kPa的液体,这些液体包括丁烷、乙烷、乙烯、丙烷、丙烯等液体,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及它们的混合物。
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11 爆炸极限 explosive limit
1 爆炸下限(LEL)lower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 爆炸上限(UEL)upper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0.12 爆炸危险区域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3 非爆炸危险区域 non-hazardous arca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4 区 zone
爆炸危险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可分为不同危险程度的若干区。
2.0.15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
2.0.16 自然通风环境 natural ventilation atmosphere
由于天然风力或温差的作用能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
2.0.17 机械通风环境 artificial ventilation atmosphere
用风扇、排风机等装置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
2.0.18 正常运行 normal operation
指设备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的运行状况。
2.0.19 粉尘 dust
在大气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纤维和飞絮及现行国家标准《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 6719中定义的粉尘和细颗粒。
2.0.20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2.0.21 可燃性飞絮 conductive flyings
标称尺寸大于500μm,可悬浮在空气中,也可依靠自身重量沉淀下来的包括纤维在内的固体颗粒。
2.0.22 导电性粉尘 conductive dust
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x103Ω·m的粉尘。
2.0.23 非导电性粉尘 non-conductive dust
电阻率大于1x10 Ω·m的粉尘。
2.0.24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25 重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 heavier-than-air gases orvapors
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
2.0.26 轻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 lighter-than-air gases or vapors
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
2.0.27 粉尘层的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dust layer
规定厚度的粉尘层在热表面上发生引燃的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2.0.28 粉尘云的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dust cloud
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发生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
2.0.29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s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30 设备保护级别(EPL)equipment protection level
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
3 爆炸性气体环境
3.1一般规定
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1.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发生爆炸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3.1.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应减到最小程度。
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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