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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 发表时间:2022-08-09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总 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 1.0.3-2 的规定。

表 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8

大型

8-10

9-12

表 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称

班别

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6-12 月)

10 人以下

托小班(12-24 月)

15 人以下

托大班(24-36 月)

20 人以下

 

幼儿园

小班(3-4 岁)

20-25

中班(4-5 岁)

26-30

大班(5-6 岁)

31-35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 3 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 3 周岁~6 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 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1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2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3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4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m。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 3.1.2 条规定;

      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 m2, 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 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3 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 m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 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 0.30 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 1/2 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 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   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h。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0%。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 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 60 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 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90 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 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1.80 m 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 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 0.60 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 1.2m 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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