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
- 发表时间:2022-08-09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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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锅炉房设计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t/h-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MPa(表压)~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4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 MPa(表压)~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3 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镇供热管网设计。
1.0.4 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锅炉房 boiler plant
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2.0.2 工业锅炉房 industrial boiler plant
企业所附属的自备锅炉房。它的任务是为满足本企业用热(蒸汽、热水)需要。
2.0.3 民用锅炉房 living boiler plant
用于供应人们生活用热(汽)的锅炉房。
2.0.4 区域锅炉房 regional boiler plant
为某个区域服务的锅炉房。在这个区域内,可以有数个企业、数个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建筑设施。
2.0.5 独立锅炉房 independent boiler plant
四周与其他建筑没有任何结构联系的锅炉房。
2.0.6 非独立锅炉房 dependent boiler plant
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或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
2.0.7 地下锅炉房 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锅炉房。
2.0.8 半地下锅炉房 semi-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锅炉间高度的锅炉房。
2.0.9 地下室锅炉房 basement boiler 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2的锅炉房。
2.0.10 半地下室锅炉房 semi-basement boiler 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锅炉房。
2.0.11 室外热力管道 outdoor thermal piping
企业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
2.0.12 管道 piping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2.0.13 管道系统 piping system
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
2.0.14 常年不间断供汽(热)year round steam(heat)supply
锅炉房向热用户的供汽(热)全年不能中断,当中断供汽(热)时将导致其人员的生命危险或重大的经济损失。
2.0.15 锅炉间 boiler room
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
2.0.16 辅助间 auxiliary room
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的场所,如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制室等。
2.0.17 生活间 service room
供职工生活或办公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自用浴室、厕所等。
2.0.18 值班更衣室 duty room
供工人上下班更衣、存衣的场所。
2.0.19 休息室 rest room
在二、三班制的锅炉房供工人倒班休息的场所。
2.0.20 常用给水泵 operation feed water pump
锅炉在运行中正常使用的给水泵。
2.0.21 工作备用给水泵 standby feed water pump
当常用给水泵发生故障时向锅炉给水的泵。
2.0.22 事故备用给水泵 emergency feed water pump
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给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
2.0.23 净距 net distance
两个物体最突出相邻部位外缘之间的距离。
2.0.24 相对密度 relative density
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2.0.25 封闭煤库 close area of coal
用于贮存燃煤,能防止煤尘逃逸的封闭式仓库,仓库应设有将可燃气体及时排出室外的装置或设施。
3 基本规定
3.0.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设计,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型式相协调。
3.0.2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应选用燃气或燃油,但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2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燃气供应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4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3.0.5 锅炉房设计应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3.0.6 区域所需热负荷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区域锅炉房:
1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
2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3.0.8 锅炉房内设有蒸汽蓄热器时,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 同时供生产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热水或蒸汽和热水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0.10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应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9条和第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6 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设计热负荷的要求;
2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锅炉效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锅炉房,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4 锅炉房的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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