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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 发表时间:2022-08-09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2 符 号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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