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523-2007 对火反应试验 建筑制品在辐射热源下的着火性试验方法
- 发表时间:2022-12-28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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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规定热辐射条件下,厚度不超过70mm的材料、复合材料或组件水平放置时,其受火面的着火性的试验方法。
附录A给出了对正文的解释和操作的指导性说明,附录B给出了试验的局限性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GB/T 2918-1998,idt ISO 291:1997)
ISO 13943 消防安全词汇
ISO/TR 14697 对火反应试验 建筑制品基材选取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ISO 1394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组件 assembly
单一材料或复合材料的制成品(包括空气隙),如夹层板。
3.2
复合材料 composite
在建筑结构中通常能识别出离散个体的材料的合成物,如涂层材料或层压材料。
3.3
基本平整表面 essentially flat surface
在一个平面上的不平整度不超过士1mm的表面。
3.4
受火面 exposed surface
承受试验加热条件的制品表面。
3.5
辐射照度(在表面的一个点上) irradiance(at a point of a surface)
照射在包含此点的无限小的面元上的辐射能通量与该面元面积的比值。
3.6
材料 material
单一物质或均匀分散的混合物,如金属、石材、木材、混凝土、矿物棉、聚合体。
3.7
羽状着火 plume ignition
在试样上方火羽流中出现的任何火焰,包括持续火焰或短暂火焰。
3.8
制品 product
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材料、复合材料或组件。
3.9
试样 specimen
经处理用于试验且具有制品代表性的样品(包括空气隙)。
3.10
持续表面着火 sustained surface ignition
在试样表面开始出现并能维持到下一次点火的火焰(大于4s)。
3.11
短暂表面着火 transitory surface ignition
在试样表面开始出现但不能维持到下一次点火的火焰(小于4s)。
4 试验原理
将试样水平安装,在10kW/m2~70kW/m2的范围内选择一个恒定的辐射照度作用于试样受火面。按规定时间间隔,在距离每个试样中心上方10mm处用引燃焰点燃试样释放的挥发气体,记录试样表面着火的持续时间(参见A.2)。
注1:在高辐射照度下,测定材料着火性的装置的使用信息参见附录C。
注2:按11.5的规定记录其他类型的着火现象。
注3:对流传热同样可能对试样中心的加热和校准程序的辐射计读数产生细微的影响,但本标准使用的术语“辐射照度”能最好地表示热传递的主要模式。
5 制品的适合性
5.1 表面特性
5.1.1 具有下述特征的制品适用于本试验:
a)受火面基本平整;
b)受火面的不平整是均匀分布的,且满足:
——在一个有代表性的直径为150mm圆形区域内,至少50%的受火面与其最高点所在平面间的深度在10mm以内;
——对有宽度不超过8mm、深度不超过10mm的槽缝或孔洞的表面,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直径为150mm的圆形区域内,该槽缝或孔洞的总面积不超过30%。
5.1.2 当受火面不能满足5.1.1a)或5.1.1b)的要求时,应对制品进行处理使其符合5.1.1的要求,试验报告应说明制品是经过处理进行试验的,并详细描述制品的处理方法。
5.2 非对称制品
用于本试验的制品可以具有不同的面层,或者由不同的材料按不同顺序层压而成。如果在使用中,制品的任何一面都可能暴露在外面,如使用在室内、洞穴或其他场所,那么应对制品的两面进行试验。
6 试样制备
6.1 试样
6.1.1 在每个辐射照度等级下,对制品的每个受火面均应准备5个试样。
6.1.2 试样应具有制品的代表性,正方形,边长为165mm。
6.1.3 厚度不大于70mm的材料或复合材料应按该材料的实际厚度进行试验。
6.1.4 对于厚度大于70mm的材料或复合材料,制备试样时,应对非受火面进行切除,使其试样厚度为70mm。
6.1.5 当从表面不平整的制品上切取试样时,应使其表面的最高点处于试样的中心处。
6.1.6 应按照6.1.3或6.1.4的规定对组件进行试验。但是,对于组件结构中的薄型材料或复合材料,空气或空气间隙的存在或垫层的结构特征都可能对受火面的着火性有显著的影响。应了解垫层材料对试验的影响,并确保任何组件的试验结果与它的实际应用相关。
当明确要求制品实际使用时要附在某种特定的基材上时,应按照规定的安装方法,将制品连同基材一起进行试验,如采用适当的粘结剂粘结或机械安装。
当实际使用的基材是不燃性或有限可燃材料时,进行试验时也可采用比实际使用的基材密度更小的参照基材(见ISO/TR 14697对基材的建议)。
6.2 基板
6.2.1 每个试样都要求使用一块基板。基板可以重复使用,要根据试验的频率和被测制品的类型来确定基板的总量。
6.2.2 基板应为正方形,边长165mm,由干态密度为(825+125)kg/m3、标称厚度为6mm的不燃绝热板制成。其板材的标称热惯量为9.0×104W2s/m4K2。
6.3 试样的状态调节
试验前,试样和基板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空气可以在其两面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状态调节至恒重(参见A.4.3)。
6.4 试样准备
6.4.1 将经状态调节后的试样置于按6.3要求进行处理过的基板上,再用一层标称厚度为0.02mm的铝箔将试样和基板一齐包裹,铝箔上预留一个直径为140mm的圆孔(见图1)。铝箔的圆孔应位于试样上表面的中心位置。将试样和基板构成的组件重新置于状态调节环境中,直到达到试验的要求。
单位为毫米
图1 试样的包裹
6.4.2 如果实际使用时,制品背面为空气(见6.1.6),试验时试样背面应设空气间隙。应通过在试样和基板间使用定位板来形成空气间隙。定位板的尺寸和密度同基板一样,且在其中部切了一个直径为140mm的圆孔。若已知空气间隙尺寸,定位板厚度应与空气间隙的厚度一致,但是定位板加试样的总厚度不能超过70mm;若不知道空气间隙的大小,或者空气间隙加试样的总厚度超过了70mm,那么试样和定位板块的总厚度应制成7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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