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71-2013 耐火材料 真密度试验方法
- 发表时间:2022-12-1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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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真密度试验方法的术语和定义、原理、设备、试样、试验步骤、结果计算及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耐火制品、不定形耐火材料和耐火原料真密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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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325 定形耐火制品验收抽样检验规则
GB/T 17617 耐火原料和不定形耐火材料 取样
GB/T 18930 耐火材料术语(GB/T 18930-2002,ISO 836:2001,MOD)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930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真比重 true specific gravity
真密度除以4℃时水的密度。
4 方法1-比重瓶法
4.1 原理
4.1.1 将试样破碎、磨细,使之尽可能减少封闭气孔,测量其干燥的质量和真体积,从而测得真密度。细料的体积用比重瓶和已知密度的液体测定,所用液体温度应严格控制或准确测量。
4.1.2 不烧耐火制品和碱性耐火制品可作预处理,其预处理条件应经有关方同意。
4.2 设备
4.2.1 比重瓶,容量25mL,50mL或100mL,配有带毛细管的磨口瓶塞。
4.2.2 天平,测量精度为0.1mg。
4.2.3 真空装置,能抽真空到残余压力不大于2.5kPa,并装有压力指示器。
4.2.4 恒温控制浴,能保持在室温以上2℃~5℃,精度士0.2K。
4.2.5 试验筛,孔径为63μm,符合GB/T 6003.1的要求。
4.2.6 干燥箱。
4.2.7 干燥器。
注:该方法对温度变化很敏感,温度必须控制到4.2.4所述精度。因为容器和液体膨胀系数不同,如果温度有化,会引起显著的误差。
4.3 试样
4.3.1 对于定形耐火制品,取样应按GB/T 10325或双方协议执行。每块制品所取试样数量应经双方同意,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当试验几块砖时,取自每块砖上的试样数量应相同。对于不定形耐火材料或耐火原料,取样按照GB/T 17617或双方协议。
4.3.2 每块砖上所取试样应分别破碎并磨细至全部通过试验筛。
4.3.3 试样在破碎、磨细的过程中,不应带入杂质或受潮。
4.3.4 试验前,试样应在110℃±5℃干燥到恒量,至少在干燥箱内烘干2h,前后两次连续称量试样的质量差应不大于0.1%。每次称量前,试样应置于干燥器内冷却到室温。
4.3.5 制备碱性耐火材料试样应防止水化,试样允许在600℃干燥,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4.4 试验步骤
4.4.1 试料的初始质量测定
4.4.1.1 清洗空比重瓶,保证其完全干燥,宜戴皮指套操作比重瓶,使其温度接近室温。
4.4.1.2 称量已洗净并带有瓶塞的空比重瓶,精确至0.0002g。
4.4.1.3 向比重瓶内倒入干试料,其量大约相当于比重瓶体积的1/3。当装有试料的比重瓶达到环境温度时,进行称量,精确至0.0002g。两次称量的差即为试料的初始质量(m1)。
注:对于用液体难于湿润的试料,可采用一种替代的方法(见附录A)。
4.4.2 装有试料和试验液体的比重瓶质量的测定
4.4.2.1 向称量过的比重瓶内注入一定量脱气的蒸馏水或其他已知密度的液体(见表1),使其达到比重瓶容量的1/2或2/3。把比重瓶放在干燥器内,置于残余压力不大于2.5kPa的真空中,直到不再有气泡上升为止。比重瓶可以通过干燥器内装的震动装置进行震动,或用其他的方法震动,以保证完全湿润。当使用的液体不是水时,应保证在所采用的压力下,该液体不会沸腾。
4.4.2.2 用水或其他所选用的液体将比重瓶加满,并使瓶内的试样沉淀下来,直到上层的液体仅有轻微的混浊为止。
4.4.2.3 逐渐加满比重瓶,插入玻璃塞,并除去溢流出来的液体。将比重瓶放入恒温控制浴内,调整试验温度(比环境温度高2℃~5℃),保持此温度恒定在士0.2K以内。
4.4.2.4 温度升高时玻璃塞上毛细孔中的液体会大量溢出,用滤纸吸去溢流出来的液体,当比重瓶达到试验温度时,液体不再溢出。从恒温控制浴中取出比重瓶,将其放入冷水中几秒钟,防止温度升高,应避免弄湿瓶颈顶部或瓶塞。擦干比重瓶外部,称量精确至0.0002g。
4.4.3 装有液体的比重瓶质量的测定
4.4.3.1 倒空并洗净比重瓶,用水或选用的其他液体将比重瓶加满。
4.4.3.2 重复4.4.2.3和4.4.2.4所述的操作,以便确定装有液体的比重瓶的质量(质量m3)。
4.4.4 平行试验
同一样品应作平行试验。
4.5 结果计算
4.5.1 按式(1)计算真密度ρ:
式中:
ρ——真密度,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
ρ1——恒温控制浴温度下,所用液体的密度(水的密度见表1),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
m1,m2,m3——按4.4.1、4.4.2和4.4.3所测定的质量,单位为克(g)。
4.5.2 平行试验结果极值之差应在0.01之内。
4.5.3 计算每个试样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一种材料3个单值的平均值。
4.5.4 报告真密度值单值及平均值,精确至两位小数,并按GB/T8170修约。
表1 15℃~30℃时水的密度
温度/℃ | 密度/(g/cm) |
15 | 0.999 099 |
16 | 0.998 943 |
17 | 0.998 774 |
18 | 0.998 595 |
19 | 0.998 405 |
20 | 0.998 203 |
21 | 0.997 992 |
22 | 0.997 770 |
23 | 0.997 538 |
24 | 0.997 296 |
25 | 0.997 044 |
26 | 0.996 783 |
27 | 0.996 512 |
28 | 0.996 232 |
29 | 0.995 944 |
30 | 0.995 646 |
4.6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送样单位;
b)试验单位;
c)试验日期;
d)采用的标准号;
e) 试验材料的牌号,包括制造者或来源,类型、批号、数量等;
f)如必要,注明每个样品所取试样的数量;
g)每个试样的质量;
h)试样的粒度;
i)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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