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546-2020 定形耐火材料包装、标志、运输、储存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 发表时间:2022-11-29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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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形耐火材料的包装、标志、运输、储存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致密和隔热定形耐火材料。预制件(预成型)产品相关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413 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GB/T 2934 联运通用平托盘 主要尺寸及公差
GB/T 3830 软聚氯乙烯压延薄膜和片材
GB/T 4122.1 包装术语 第1部分:基础
GB/T 4122.4 包装术语 第4部分:材料与容器
GB/T 4892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T 4995 联运通用平托盘 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544 瓦楞纸板
GB/T 9846 普通胶合板
GB/T 12626.2 湿法硬质纤维板 第2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
GB/T 22344 包装用聚酯捆扎带
GB/T 25820 包装用钢带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22.1、GB/T 412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包装
4.1 总则
4.1.1 产品包装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环保、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和标准,并可回收利用。
4.1.2 产品应按品种、牌号、砖形尺寸等分别进行包装;包装件内应附有装箱单。
4.1.3 包装前,根据砖形尺寸、包装数量妥善摆放,确保制品堆码稳固,同时考虑衬垫及防雨、防潮材料。
4.1.4 根据顾客包装要求,可按产品砌筑部位、层次和编号进行组合包装。
4.1.5 易碎、易损及特殊耐火产品,必要时,可逐块包装后再进行外包装。
4.2 包装类型及技术要求
包装形式一般分四种,托盘、木箱、瓦楞纸箱和集装箱,见表1。根据用户要求,可以选择其他包装形式。
表1 定形耐火材料主要包装类型及技术要求
包装类型 | 技术要求 | 推荐限重 kg | 推荐限高 mm |
托盘(木制、钢制) | a) 木制托盘应符合GB/T 2934、GB/T 4995规定; b) 钢制托盘的技术要求和外部尺寸参照木制托盘的规定,由供需双方确定,托盘铺板应平整、完好、使用安全。 | 1 450 | 1 500 |
托盘瓦楞纸板箱 | a) 瓦楞纸板应符合GB/T 6544的规定; b) 钢带应符合GB/T 25820的规定;塑钢带应符合GB/T 22344的规定; c) 产品按堆码设计示意图进行装箱,堆码产生的空间应填充;码盘体应结实、紧密、棱角分明,无明显扭曲、位移;易水化产品应用防潮材料保护; d) 瓦楞纸板围固封箱后,用钢带、塑钢带或其他材料捆扎成“#”字形,或按用户要求;护边包角加固。 | 1 500 | 1100 |
托盘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竹胶板)箱 | a) 胶合板应符合GB/T 9846的规定; b) 纤维板应符合GB/T 12626.2的规定; c) 厚度不小于5mm,或由双方商定; d) 码盘与封箱后,加固要求同“托盘瓦楞纸板箱d)”。 | ||
托盘塑封包装 | a) 塑料薄膜(片)应符合GB/T 3830的规定; b) 制品堆码在托盘上,护边包角加固,用钢带、塑钢带或其他材料捆扎箍牢,然后用塑料薄膜(片)进行塑封或缠绕。 | 1 200 | 1 000 |
木箱(全封闭式、花格式) | a) 制箱板应无明显的毛刺和洞眼。木材本身缺陷不得影响箱板的结构强度。 b) 制箱板和箱挡厚度及宽度应根据所装制品重量确定,但其最小厚度不得小于18mm,宽度不得小于70mm。 c) 组装木箱对应四角垂直端正,长度方向拼接应搭钉在箱挡上,每块端板用钉不少于3个,且呈三角形分布。箱板表面不准显露钉头、钉尖,不得虚钉、弯钉。 d) 箱体尺寸按GB/T 4892规定选择。 e) 花格式木箱板的围板面积不得小于总面积的60%,两板间隔以不漏内装物为准。必要时,箱体外设置一个“人”字形或“X”字形支撑。f) 封箱后,用钢带在两端和中间捆扎加固。全封闭木箱,必要时用薄钢板护边角加固;花格式木箱四角应用钢带钉牢。 | 1 500 | 1500 |
瓦楞纸箱 | a) 瓦楞纸箱尺寸规格应符合GB/T 6543和GB/T 6544的规定; b) 封箱后用尼龙带或钢带捆扎箍牢。 | 1000 | 1000 |
集装箱 | 按GB/T 1413规定进行。 |
5 标志
5.1 专门用途耐火材料产品应逐块标记,普通用途产品由供需双方确定。
5.2 可采用压模、颜料标记产品的品种、牌号、砖号、等级等。颜料标记应牢固,颜料不应与产品发生任何化学反应。不可污染产品,不影响使用。
5.3 耐火产品上标记位置,一般标记在非工作面上,或按需方要求。焦炉用耐火产品应标记在砌筑面或燃烧面上。
5.4 每个包装件应有清晰标志,且置于明显位置,包装件上标志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a)生产单位名称;
b)产品名称;
c) 牌号、等级、砖号、数量;
d) 包装件的序号、毛重、净重;
e) 制造日期或批号;
f) 防雨、防潮标志;
g)小心轻放、起吊、堆高层数等标志;
h)储存条件和有效期限(用化学结合剂的耐火产品);
i)其他要求。
5.5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6 产品运输包装收发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6 运输
6.1 运输前应验明包装件没有破损且捆扎完好。
6.2 运输工具应安全、牢固、洁净、具有防雨防潮设施。
6.3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翻滚和抛掷。
6.4 批量产品或批量较大的产品包装件(运输里程较远时),宜采用集装箱运输。
7 储存
7.1 已包装产品宜储存在仓库内,注意通风,不得受潮、雨淋、风吹、日晒。
7.2 已包装产品的堆放应保证质量、平稳安全、便于清点、搬运、铲运、吊运操作。
7.3 已包装产品的堆放应按品种、牌号、砖号和等级分别进行堆放。
7.4 成箱成捆的砖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堆垛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应超过5m,人工码垛时不应超过1.6m,但托盘塑封包装叠放高度不宜超过3m。
7.5 仓储条件应满足产品特殊要求。
8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应注明:
a)生产厂名;
b)需方名称;
c)产品名称、牌号等级及生产批号;
d)质检专用章、签发人;
e)检验结果;
f) 执行标准或供需双方约定;
g)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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