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489-2008 橡胶涂覆织物燃烧性能测定
- 发表时间:2022-11-24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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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熟悉正规实验室操作规程。本标准无意涉及因使用本标准可能出现的所有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和健康制度并确保符合国家法规是使用者的责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垂直向橡胶涂覆织物试样受小火焰作用和受酒精喷灯作用的原理、仪器、试样、试验步骤和结果等。
方法A(垂直向试样小火焰试验方法)
适用于以棉纤维、尼龙纤维、聚酯纤维等为骨架材料的各种橡胶涂覆织物或制品的燃烧性能试验,也适用于涂覆织物材料燃烧性能的质量控制和配方对比试验。以橡胶为主的橡塑并用涂覆织物或制品的燃烧性能试验也应参照使用。
方法B(垂直向试样酒精喷灯试验方法)
适用于以玻璃纤维或石棉纤维等为骨架材料的各种橡胶涂覆织物或制品的燃烧性能试验,也适用于涂覆织物材料燃烧性能的质量控制和配方对比试验。以橡胶为主的橡塑并用涂覆织物或制品的燃烧性能试验也应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评定实际使用条件下的着火危险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G/T 2867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 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HG/T 2867-1997,idt ISO 2231:1989)
3 方法A(垂直向试样小火焰试验方法)
3.1 原理
把试样夹紧在框架里,垂直悬挂,其下端在规定的火焰中燃烧一定时间,测定移开火焰后,试样的有焰燃烧时间、无焰燃烧时间及损毁长度,用以评定试样的燃烧性能。
3.2 仪器
3.2.1 垂直燃烧试验仪
3.2.1.1 燃烧试验箱
用薄金属板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前面装有玻璃门的直立长方形燃烧箱,箱内尺寸为329mm×329mm×767mm。箱顶有排气孔,为防止箱外气流的影响,距箱顶外30mm处加装顶板一块。箱两侧下部开有通风孔。箱顶有支架可承挂试样夹,使试样夹与前门垂直并位于试样箱中心。试样夹的底部位于点火器喷口顶点之上17mm~20mm处。箱底铺有石棉板。仪器构造如图1所示。
注:如不具备自动测试燃烧仪,可以参照附录A装置进行试验。
3.2.1.2 试样夹
用以固定试样,防止卷曲并保持试样于垂直位置。试样夹由两块厚2.0mm、长422mm、宽89mm的U型不锈钢板制成,其内框尺寸为356mm×51mm,如图2所示。试样固定于两板中间,两边用夹子夹紧。
图1 燃烧试验箱构造图
图2 试样夹
3.2.1.3 点火器
采用如图3所示的点火器。点火器管口内径为11mm,管头与垂直线成25°角。
图3 点火器
3.2.1.4 燃气
丙烷或丁烷,火焰温度应为520℃±20℃。
3.2.1.5 控制部分
有电源开关、电火花点火开关、条件转换开关、点火器自动开关、试样点燃时间设定器、有焰燃烧时间计时器、有焰燃烧时间计量停止开关、气源供给指示灯、气体调节阀等。
3.2.1.6 重锤
应附加挂钩,以便将重锤挂在测试后试样一侧的下端,用以测定损毁长度。共有不同质量的重锤五个,按照表1中所规定的试样单位面积质量不同面选择使用。
表1 试样单位面积质量与选用重锤质量的关系
试样单位面积质量/(g/m2) | 重锤质量/g |
101以下 101~207以下 207~338以下 338~650以下 650以上 | 54.5 113.4 226.8 340.2 453.6 |
3.2.2 手动计时器
具有0.2s或更小分度值的秒表等计时装置。
3.2.3 量具
不锈钢直尺,分度值为1mm。
3.3 试样
3.3.1 样品应距整卷涂覆织物边部最少0.1m,端部最少1m处裁取。每一待试样品取六个试样为一组,三个经向,三个纬向。纬向试样:试样的宽度方向应与样品的经向边平行,纬向试样不应取自同一纬纱。经向试样:试样的宽度方向应与样品的纬向边平行,经向试样不应取自同一经纱。
3.3.2 试样尺寸300mmx80mm,长的一边要与织物经向或纬向平行。
3.3.3 试样应在HG/T 2867规定的标准环境中停放16h以上,停放后立即进行试验。
3.4 试验步骤
3.4.1 接通电源及燃气气源。
3.4.2 将试验箱前门关好,按下电源开关,指示灯亮表示电源已通。将条件转换开关放在火焰高度测定位置,打开气体供给阀门,连续按点火开关,点着点火器。按启动开关,使点火器移动。打开左侧气孔
门,用火焰高度测量装置测量并用气阀调节火焰高度至40mm±2mm。移开火焰高度测量装置,将条件转换开关定于试验位置。
3.4.3 检查有焰燃烧时间是否在零位。
3.4.4 将点燃时间设定于规定时间,应根据不同涂覆织物情况选定点燃时间,范围是5s~15s,通常为12s。
3.4.5 将停放处理后的试样放入试样夹中,试样下沿应与试样夹两下端相平齐。将试样夹连同试样垂直悬挂于试验箱中。
3.4.6 关闭箱门,按着点火器,待30s火焰稳定后,按启动开关,使点火器移至试样中间正下方,点燃试样。
3.4.7 规定的点燃时间后,点火器恢复原位,有焰燃烧计时器开始自动计时,待有焰燃烧停止,立即按计时器的停止开关,计时器上所示数值乘以0.1即为秒数或用手动计时器计时。如有无焰燃烧时,待有焰燃烧熄灭后(如无有焰燃烧,则为点火器离开试样后)即启动秒表直至无焰燃烧熄灭再停止秒表,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滴落情况。
点燃试样期间,决不可以向上移动火焰去追随正在收缩的试样自由端。
3.4.8 取出试样夹,卸下试样,先沿其长方向炭化处对折一下,然后在试样下端一侧,距底边约6mm处,挂上与试样单位面积质量相称的重锤(见3.2.1.6),再用手缓缓地提起试样下端的另一侧,让重锤悬空,测量试样断开的长度即为损毁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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