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983-2010 船用环保阻燃地毯
- 发表时间:2022-11-18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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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环保阻燃地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羊毛及羊毛锦纶(尼龙)或其他纤维为绒头原料,经织造加工和阻燃工艺处理制成的船用环保阻燃地毯,其他工艺制造的船用地毯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252 机织地毯
ISO 5659-2 塑料烟雾生成第2部分:用独立检测舱法试验测定光密度
ISO/TR 9122 燃烧废气的毒性试验 第3部分:燃烧废气中气体和蒸汽的分析
IMO FTPC第2部分、第5部分 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IMO A653(16)舱壁、天花板和甲板饰面材料表面燃烧性的耐火试验程序的修改建议
IMO决议 MSC 61(67):1996 火灾检测程序应用的国际规则 附录1 第2部分:烟雾与毒性检测
3 产品分类
船用环保阻燃地毯按织造方法不同分为:
a)船用环保阻燃阿克明斯特地毯;
b)船用环保阻燃威尔顿地毯;
c)船用环保阻燃其他地毯。
4 要求
4.1 内在质量
应符合GB/T 14252的规定(耐燃性、水平法除外)。
4.2 外观质量
应符合GB/T 14252的外观质量分等规定。
4.3 阻燃性能
燃烧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燃烧性能技术要求
序号 | 测试项目 | 单位 | 指标 | 试验方法 |
1 | CHF(熄灭时临界辐射通量) | kW/m2 | ≥7.0 | IMO FTPC第2部分、第5部分 IMO A653(16) |
2 | Qsb(持续燃烧热量) | MJ/m2 | ≥0.25 | |
3 | Qt(热释放总值) | MJ | ≤2.0 | |
4 | Qp(热释放峰值) | kW | ≤10.0 |
4.4 燃烧废气有害气体排放和烟雾光密度
有害气体排放和烟雾光密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有害气体排放和烟雾光密度技术要求
序号 | 有害气体名称 | 限值(10-6) | 试验方法 |
1 | 一氧化碳CO | <1450 | IMO决议 MSC 61(67):1996附录1 第2部分 |
2 | 盐酸 HCl | <600 | |
3 | 溴化氢HBr | <600 | |
4 | 氟化氢HF | <600 | |
5 | 氰化氢HCN | <140 | |
6 | 亚硝烟 NOx | <350 | |
7 | 二氧化硫SO2(IC)a | <120 | |
8 | 二氧化硫SO2(CT)b | ||
9 | 特定平均光密度 | <500 | ISO 5659-2 |
a IC为离子色谱法。 b CT为比色管法。 c 用于地板材料的SO2毒性指标质量分数限值为200x10-6。 d 试样三次测量的特定光学密度最大值Ds的平均值。 |
5 试验方法
5.1 内在质量及外观质量
按GB/T 14252的规定进行检验。
5.2 阻燃性能
按照IMO FTPC第2部分、第5部分和IMO A653(16)进行。
5.3 燃烧废气有害气体排放限值
按ISO/TR 9122的方法进行试验。
5.4 烟雾光密度
按ISO 5659-2的方法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a)外观质量和地毯尺寸进行全数检验;
b)内在质量按GB/T 14252规定抽验;
c)阻燃性能、燃烧时产烟毒性及烟雾排放指标由生产厂商提供同批或同材质、同工艺参数的近期测试合格报告。
6.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停产后复产或产品结构、原料、工艺条件有较大改变;
b)正式生产后,产品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合同规定。
6.2 检验项目
6.2.1 出厂检验项目应按6.1.1的规定或按合同规定进行。
6.2.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下述规定:
a)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应按GB/T 14252进行检验(燃烧性能水平法试验除外);
b)阻燃性能按表1规定进行检验;
c)燃烧时产烟毒性及烟雾按表2规定进行检验。
6.3 抽样规定
抽样按批以块或卷为单位随机抽取,其批量数和样本数量分别见表3和表4。
表3 抽样方案(I) 单位为块
批量数 | 1000以下 | 1000~2 000 | 2 001~4 000 | 4 000以上 |
样本数量 | 1 | 2 | 3 | 4 |
表4 抽样方案(II) 单位为卷
批量数 | 100以下 | 100~200 | 201~400 | 400以上 |
样本数量 | 1 | 2 | 3 | 4 |
6.4 判定规则
6.4.1 品等规定
6.4.1.1 船用环保阻燃地毯的品等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
6.4.1.2 内在质量评定以批为单位,符合4.1、4.3、4.4要求的判定为内在质量合格。
6.4.1.3 外观质量评等以卷或块为单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外观质量合格。
6.4.1.4 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都合格时,以外观质量的品等定为该批产品的等级;内在质量和/或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 复验规则
6.5.1 内在质量检验如有一项技术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产品的不合格项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若仍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2 外观质量检验,如只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产品加倍复验,全部指标复验合格或优于合格品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产品标签需要标明的内容
a)生产企业名称和详细地址、商标;
b)地毯型号和产品名称、品种;
c)毯面纤维类型及含量;
d)地毯尺寸;
e)产品主要规格(毯基上绒头质量、单位面积总质量和毯基上绒头厚度、绒头高度等);
f)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g)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
h)使用建议:生产企业应指明该产品按其性能水平适用于使用的场所。
7.2 包装标志需要标明的内容
a)生产企业名称;
b)地毯型号和产品名称、品种;
c)地毯尺寸规格、色别;
d)产品质量等级;
e)成包日期;
f)提示语:“不准用钩”、“防潮”、“勿重压”等。
7.3 地毯标签标识及提供
地毯标签应缝合、粘贴或附在地毯产品上。在销售地毯时,至少随每块地毯或每卷地毯向消费者提供地毯标签。
7.4 包装
地毯包装应保证产品不受损伤,能防污、防潮,便于贮存和运输。
7.5 运输、贮存
地毯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重压,应避免雨淋、长期曝晒,注意防潮、防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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