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241-2008 船用细水雾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 发表时间:2022-11-14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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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细水雾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分类、系统部件组成、要求、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系统部件的设计和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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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 MSC/Circ.913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导则
国际海事组织 MSC/Circ.1165经修订的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具有供水设备、分配管网和探测、报警装置,并与一个或多个细水雾喷头相连,能够喷放细水雾来控火、抑火或灭火的系统。
3.2
控火 fire control
喷水限制火灾规模,以减少热释放率,预先打湿邻近的易燃物,并控制天花板处气体温度,避免保护区结构损坏。
3.3
抑火 fire suppression
急剧地减少火灾的热释放率,阻止火蔓延。
3.4
灭火 fire extinguishment
完全压制火灾,直至无物质发生燃烧。
3.5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喷头喷出雾滴的体积累积分布直径Dvo.m小于1000μm的水雾。根据雾滴直径可将细水雾分为三级。第一级细水雾的体积累积分布直径Dve.99小于200μm;第二级细水雾的体积累计分布直径Dvo.0大于等于200μm且小于等于400μm;第三级细水雾的体积累积分布直径大于400 μm小于1000μm。
3.6
雾滴体积累积分布直径Dvt cumulative volumetric distribution of water droplets Dvr
一种以喷雾液体体积来表示雾滴大小的方法。Dv表示喷雾液体总体积中,在该直径以下雾滴累积体积百分比为fx100%。
3.7
高压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系统的分配管网工作压力不小于3.45 MPa的系统。
3.8
中压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系统的分配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 MPa的系统。
3.9
低压系统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系统的分配管网工作压力不大于1.21MPa的系统。
3.10
全淹没应用系统 total compartment application equipment
应用于整个围蔽处所,通过喷放细水雾来保护围蔽处所内所有危险物品的系统。
3.11
局部应用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equipment
应用于围蔽处所、开敞处所和室外开放处所,直接对保护对象或特定危险物品喷放细水雾的系统。
3.12
分区应用系统 zoned application equipment
应用于保护围蔽处所内某一预定区域的系统。
3.13
单相流系统 single-fluid equipment
仅以水为灭火介质,采用单管向每个喷头供应灭火介质的系统。
3.14
两相流系统 twin-fluid equipment
指水和气相分开来供给并在细水雾喷头上混合的系统。
3.15
细水雾喷头 water mist nozzle
含有一个或多个喷口,能将压力水以细水雾形式喷出的装置。通常有开式和闭式两种形式。
3.16
最大工作压力 maximum operate pressure
系统正常使用中,任一部件所承受的最大压力。
3.17
灭火介质 fire-extinguishing medium
含添加剂或不含添加剂的淡水或海水,以下简称水。
4 分类
4.1 分类
4.1.1 按分配管网的工作压力,系统可分为:
a)高压系统;
b)中压系统;
c)低压系统。
4.1.2 按灭火介质的驱动方式,系统可分为:
a)储气式系统;
b)泵式系统;
c)储气和泵组合式系统。
4.1.3 按应用方式,系统可分为:
a)全淹没应用系统;
b)局部应用系统;
c)分区应用系统。
4.1.4 按喷头的雾化方式,系统可分为:
a)单相流系统;
b)两相流系统。
4.2 标记
4.2.1 系统的标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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