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012-2010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 发表时间:2022-11-14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01,IDT)
GB/T 4968 火灾分类
GB/T 16283 固定灭火系统基本术语
IMO 国际消防安全规则(FSS)
IMO MSC/Circ.1165经修订的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
3 术语与定义
在GB/T 4968和GB/T 1628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灭火 fire extinction
通过直接使用足够量的水基灭火剂,减少火灾热释放率,完全扑灭火焰,消除炽热部分,直至无物质发生燃烧的过程。
3.2
抑火 fire suppression
急剧减少火的热释放率,阻止火的蔓延以及减少过火面
3.3
水基灭火剂 water-based extinguishing medium
混有或不混有能增强灭火能力的添加剂的淡水或海水,以下简称水。
3.4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water-based local-application fire-fighting system
由供水设备、探测装置、报警阀组或主控阀、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信号反馈装置等组件,以及分配管网、喷头组成,当特定区域或保护对象发生局部火灾时喷水以控火、抑火、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3.5
A类机器处所 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a)用做主推进的内燃机;
b)用做非主推进的合计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c)任何燃油锅炉和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3.6
保护对象 protection objective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
a)布置在5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总容积超过500m3(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
b)用作各类驱动动力源(如发电机、空压机、液压泵等)的内燃机;
c) 锅炉(包括蒸汽和热油锅炉)、焚烧炉、燃油型惰气发生器和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3.7
保护处所 protected space
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总容积超过500m2(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
3.8
保护区域 protected area
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提供覆盖保护的区域。
4 要求
4.1 灭火系统组成
灭火系统一般由供水设备、探测装置、报警阀组或主控阀、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信号反馈装置、选择阀及分配管网、喷头等组成。
4.2 外观
4.2.1 灭火系统各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4.2.2 灭火系统如设有灭火剂贮存容器、加压或启动装置气瓶,应在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内贮灭火剂或气体的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
4.2.3 灭火系统如具有自动启动功能,则应在保护处所的每一人口外部设置警示标志,注明所使用的灭火剂和系统自动启动的可能性。
4.2.4 灭火系统的每一操作部位均应标明操作或使用方法,在每一选择阀上应有清晰而耐久的标志,标明保护处所或保护对象的名称或代号以及灭火剂流动的方向;在每一手动启动部位应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在每一单向阀上应标明灭火剂或介质的流动方向。
4.3 启动要求
4.3.1 灭火系统应能手动启动。手动启动应具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
4.3.2 对于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但在某一时刻只能由一种方式启动。灭火系统的自动启动应具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在0s~30s范围内可调,分档可调时每档间隔应不大于5s,延迟时间设定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间的20%。延迟期间在保护处所应有声光报警。当灭火系统处于自动启动工作状态时,灭火系统启动应至少由两种类型的探测器组合共同激活。任意·种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信号后,应能触发火灾报警。
4.3.3 灭火系统如设有区域选择阀,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选择阀开启后或同时开启主控阀。
4.3.4 灭火系统应能即刻启动,灭火系统供水不应延时。
4.3.5 灭火系统的启动不应导致失电或者使船舶的机动性降低。
4.3.6 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保护处所、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该警报应表明所启动的灭火系统,并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4.3.7 当灭火系统采用总线制探测系统时,宜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若其满足《国际消防安全规则(FSS)》第9章2.1.4的要求,则两探测系统可部分公用;当灭火系统采用多线制探测系统时,则应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
4.3.8 灭火系统的每一保护区域均应设置单独的探测分路。
4.4 运行要求
4.4.1 灭火系统应能在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送风的情况下正常工作;否则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能自动关闭风机,以保证灭火系统正常工作。
4.4.2 灭火系统及其部件应具有船用环境适应性,能承受船舶正常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碰撞、冲击、阻塞和腐蚀的影响。安装在保护处所内的部件应能承受火灾期间可能出现的高温。
4.4.3 灭火系统压力源如置于保护处所内,则其电气部件应至少具有GB 4208-2008中1P54的防护等级。如果灭火系统本身不带动力源,则仅需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
4.4.4 灭火系统应配置压力测试装置,以确定灭火系统的压力满足要求。
4.4.5 灭火系统应能连续喷水至少20min。
4.5 工程设计安装
4.5.1 在保护处所内,灭火系统应按不同的保护区域进行分区,彼此间相互独立。
4.5.2 当保护处所内同时布置有两台及两台以上的主机时,灭火系统对主机的保护应至少分成两个单独保护区域。
4.5.3 当保护处所内同时布置有两台及两台以上驱动发电机用柴油机时,灭火系统对柴油机的保护,应至少分成两个单独保护区域。每台驱动发电机用柴油机宜设置各自独立的灭火系统予以保护。
4.5.4 主推进柴油机和发电机用柴油机不应用同一区域来保护。
4.5.5 同一保护区域应采用相同的喷头。灭火系统喷头的有效覆盖范围应能覆盖整个保护对象。
4.5.6 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最低工作压力。灭火系统中任意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高于最高工作压力。
4.5.7 喷头的流量按公式(1)计算。
式中:
q——喷头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钟(L/min);
P——喷头工作压力的数值,单位为兆帕(MPa);
K——喷头流量系数。
4.5.8 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按公式(2)计算,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满足保护处所最大分区的流量要求。
式中:
Qs——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钟(L/min);
k——安全系数,应取1.05~1.10;
n——灭火系统启动后同时喷放的喷头数量;
qi——喷头实际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钟(L/min),应按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计算。
4.5.9 灭火系统管道内径宜保证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为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4.5.10 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按4.5.10.1~4.5.10.5规定的方法计算。
4.5.10.1 对于分配管网工作压力不大于1.21 MPa的低压单相流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公式(3)计算。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如需看标准全文,请到相关授权网站购买标准正版。
-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采用的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是由大气层中的氮气(N2)、氩气(Ar)和二氧化碳(CO2)三种气体分别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灭火剂
-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由瓶架、灭火剂瓶组、泄漏检测装置、容器阀、金属软管、单向阀(灭火剂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装置、选择阀、信号反馈装置、灭火剂输送管、喷嘴、驱动气体瓶组、电磁驱动
-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是一种高效能的灭火设备,其灭火剂HFC—ea是一种无色、无味、低毒性、绝缘性好、无二次污染的气体,对大气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为零,是卤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适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