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208-2010 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环境试验方法
- 发表时间:2022-11-13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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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腐蚀试验方法、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腐蚀试验方法所使用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氢气体腐蚀试验方法所使用的硫化氢都是有毒气体,其贮存、运输和使用只能在密闭的气体系统中进行。二氧化硫具有刺激性难闻气味,硫化氢具有可燃性和恶臭气味,必须备有充足的排风以应付意外泄漏。试验操作人员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呼吸防护。
本标准附录A二氧化硫化学制备方法和附录B硫化氢化学制备方法中所使用的硫酸试剂,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属于化学危险品。应根据所规定的试验程序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试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应按照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硫酸试剂的存放和处理,以策安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评定固定灭火系统及部件在运输、贮存和伺应状态下的环境适应能力的环境条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安装场所(包括户外)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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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71 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GB/T 1771-2007,ISO 7253:1996,IDT)
GB/T 2941 橡胶物理试验方法试样制备和调节通用程序(GB/T 2941-2006,ISO 23529:2004,IDT)
GB/T 3512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试验(GB/T 3512-2001,eqv ISO 188:1998)
GB/T 6461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样的评级(GB/T 6461-2002,ISO 10289:1999,IDT)
GB/T 10586 湿热试验箱技术条件
GB/T 10587 盐雾试验箱技术条件
GB/T 10589 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
GB/T 10592 高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
GB/T 11158 高温试验箱技术条件
JB/T 7444 空气热老化试验箱
YB/T 5362-2006 不锈钢在沸腾氯化镁溶液中应力腐蚀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 environment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存在的或遇到的自然的和诱发的条件总和。
3.2
工作状态 operating state
产品处于履行所要求功能的状态。
3.3
伺应状态 set condition
产品守候在准备工作状态,即待机随时进入工作状态。
3.4
条件试验 conditioning
把试样暴露于规定的试验环境中,持续规定的时间,以确定这种环境条件对试样性能产生影响的过程。
3.5
一般安装场所 non-special installation location
对安装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的环境试验方法没有特别要求的非特殊场所。
3.6
固定灭火系统 fixed extinguishing systems
固定安装在建筑及设施中的灭火装置和设备。
3.7
预处理 pre-conditioning
为消除或部分消除试样以前经历的各种效应,在条件试验前对试样所做的处理。
3.8
恢复 recovery
在条件试验之后,最后检测之前,为使试样的性能稳定所做的处理。
3.9
标准大气条件 standard atmosphere condition
测量和试验用标准大气条件,其范围:
温度:+15℃~+35℃;
相对湿度:25%RH~75%RH;
气压:86 kPa~106 kPa。
3.10
应力腐蚀 stress corrosion
由残余或外加应力和腐蚀联合作用导致金属部件出现破裂或涨裂的现象。
4 低温试验方法
4.1 目的
提供一种标准的试验程序,用于评价固定灭火系统及部件在低温下贮存和使用的适应性。
4.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0589的规定。试验设备应能在工作室内保持4.3.1规定的试验温度,应采用强迫空气循环来保持温度均匀性。试验设备工作室尺寸应能满足试样的任何表面与相对应的箱壁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0cm。
4.3 试验条件参数
4.3.1 试验温度
试验温度可从下列温度中选取(温度偏差为±2℃):+5℃、0℃、-10℃、-20℃、-30℃、-40℃、-55℃、-65℃或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温度。
4.3.2 持续时间
持续时间可从下列时间中选取:2h、16 h、24h、72h、96h、10d、30d或产品标准规定的持续时间。
4.3.3 低温试验严酷程度
低温试验温度和持续时间是决定低温试验严酷程度的两个参数。根据试样的制作材料以及体积、质量的大小和具体使用环境因素,可在4.3.1和4.3.2所给数值中选取,也可另行规定出适宜的试验温度和持续时间。当试验的目的仅仅是检验试样在低温时能否正常工作,则试验的持续时间应能充分满足试样在规定的温度下达到稳定。当用本标准作为与低温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联系的有关试验时,所需的持续时间应足够长,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4.4 预处理
试样在试验前应去掉包装,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放置不少于2h或按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
4.5 初始检验
按产品标准规定对试样进行外观检查及有关性能的检验。
4.6 条件试验
4.6.1 将试样按正常工作位置或产品标准规定的位置放入试验箱的工作室内。试样可处于不通电状态、通电状态、伺应状态或产品标准规定的状态。
4.6.2 待试验箱工作室内温度达到规定值并稳定后,开始计算持续时间。
4.6.3 若要求进行中间检测,可按产品标准规定对试样进行有关性能的测量。对功能性检测,应按产品标准规定对试样给予通电或施加负载,以检验其能否达到所规定的功能要求。中间检测应在条件试验期间或结束时按规定项目进行测量,测量时,试样不应从试验箱中取出。
4.6.4 在条件试验结束后,应使试样恢复到室温,对通电运行或施加负载的试样可在恢复前停止通电或卸去负载。
4.7 恢复
4.7.1 试样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恢复直到解冻。
4.7.2 可用手抖动试样或用短时吹风以除去水滴。
4.7.3 当产品标准有要求时,可对试样在恢复期间保持通电或加载并连续进行测量。
4.7.4 恢复时间应足够长,以便使温度达到稳定,所有测量应在恢复终了前进行完毕。
4.8 最后检测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对试样的外观和有关性能进行检测。
最后检测应在恢复结束后立即进行。对温度变化最敏感的参数应先测量。除非产品标准另有规定,所有参数应在30min内测量完毕。
4.9 试验结果评定
试验结果的评定由被测试样的产品标准提出,可包括以下内容:
a)试样的外观变化;
b)试样的性能及功能的测试结果,包括中间检测和最后检测的结果。
5 高温试验方法
5.1 目的
提供一种标准的试验程序,用于评价固定灭火系统及零部件在高温条件下贮存和使用的适应性,其中包括非金属部件耐高温老化的能力。
5.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1158的规定,并应满足5.3的规定,应采用强迫空气循环来保持温度均匀性。试验设备工作室尺寸应满足试样的任何表面与相对应的箱壁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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