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829-2021 船舶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 发表时间:2022-11-12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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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全淹没气溶胶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灭火系统的设计、布置和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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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 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GB/T 2423.10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
GB/T 2423.18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b:盐雾,交变(氯化钠溶液)
GB/T 4968-2008 火灾分类
XF 499.1-2010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XF/T 506 火灾烟气毒性危险评价方法 动物试验方法
ISO 14520-1:2015 气体火灾灭火系统 物理性质和系统设计 第1部分:一般要求(Gaseous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Physical properties and system design-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3 术语和定义
GB/T 4968-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溶胶 aerosol
以液体(滴)或固体微粒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一种稳定或准稳定物系。
3.2
烟火气溶胶 pyrotechnically generated aerosols
通过介质充填燃烧在烟火发生器内形成浓缩的气溶胶。
注:烟气气溶胶又称热气溶胶。
3.3
分散气溶胶 dispersed aerosols
不以烟火方式产生,借助载体制剂(如惰性气体、卤代烃等)被存储在容器中,通过阀门、导管和喷嘴施放到被保护处所的气溶胶。
3.4
灭火制剂 aerosol forming composition
通过化学反应或其他方式可产生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物质,一般以固态或粉末状存在。
3.5
热气溶胶灭火剂 condensed aerosol extinguishing agent
由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的灭火物质。
注:与XF 499.1-2010相一致。
3.6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 condensed aerosol extinguishing agent forming compound
可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体化学混合药剂,一般由氧化剂、还原剂及添加剂组成。
注:与XF 499.1-2010相一致。
3.7
气溶胶灭火系统 aerosol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以气溶胶灭火剂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3.8
发生器 generator
一种通过烟火发生方法来生成(气溶胶)灭火介质的设备。
3.9
效率系数 efficiency coefficient
从特定的气溶胶发生器实际生成的气溶胶百分比(%),通过比较发生器排前后的质量损失确定。
3.10
设计应用密度 design application density
扑灭特定类型的失火时,单位体积的围闭容积所要求生成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包括了测试密度的1.3倍安全系数。
3.11
喷射时间 discharging time
灭火装置启动后气溶胶灭火剂从喷口喷出到停止喷出的时间。
3.12
A类机器处所 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a)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b)用作非主推进的合计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c)任何燃油锅炉和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3.13
喷射火 jet fire
将通过雾化装置,以固定的压力和流量喷射出来的燃料油引燃而形成的火源。
3.14
液罐火 liquid tank fire
将装入固定尺寸形状液罐内的燃料油引燃而形成的火源。
4 要求
4.1 环境适应性
4.1.1 环境温度
灭火系统在温度为-25℃~+55℃的环境中,应符合4.4的要求。
4.1.2 交变湿热
灭火系统在温度为55℃±2℃、相对湿度为90%~96%或温度为25℃±3℃、相对湿度为95%~100%的交变湿热环境中,应符合4.4的要求。
4.1.3 盐雾
灭火系统在氯化钠的质量百分比不大于5%的盐雾环境中,应符合4.4的要求。
4.1.4 振动
灭火系统在承受表1规定的振动值时,应符合4.4的要求。
表1 振动数据
频率 Hz | 位移幅值 mm | 加速度幅值 m/s |
2~13.2 | 1.0 | - |
>13.2~100 | - | 6.9 |
4.1.5 抗冲击
灭火系统在承受2.7J的冲击能量后,应能满足4.4的要求。
4.2 材料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应符合XF 499.1-2010的规定。
4.3 系统
4.3.1 应用于通常有人处所的灭火系统,气溶胶颗粒生成物应符合XF/T506的规定。
4.3.2 采用卤代烃作为携带气体的分散气溶胶灭火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卤代烷密度不应高于最低无察觉的有害作用水平,也不得高于接近致命浓度。使用惰性气体驱动的分散气溶胶灭火系统,其气体密度不应高于被保护处所最高预期环境温度下净容积的52%。如果携带气体为惰性气体,人员在内停留时间不超过5min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惰性气体密度超过43%(相当于O2密度为12%、海平面等效氧量)或者人员在停留时间不超过3min时,惰性气体密度为43%~52%(相当于O2密度为10%~12%、海平面等效氧量)。
4.3.3 灭火剂的质量应按公式(1)计算。当被保护处所进行重大改建时,若影响到了该处所的净容积,则灭火制剂的用量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m = Vq/f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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