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发表时间:2022-11-12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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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2:1995)
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61000-4-3:1995)
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 IEC61000-4-4:1995)
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5:1995)
GB/T 17626.6-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idt IEC61000-4-6:1996)
3 一般要求
3.1 总则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4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3.2 分类
探测器应符合表1中划分的A1、A2、B、C、D、E、F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
可通过在上述类别符号的后面附加字母S或R的形式(如A1S、BR等)标示S型或R型探测器。对于S型或R型的各类探测器,除进行4.2~4.22规定的试验外,还应分别进行4.23或4.24规定的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注1:S型探测器即使对较高升温速率在达到最小动作温度前也不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注2:R型探测器具有差温特性,对于高升温速率,即使从低于典型应用温度以下开始升温也能满足响应时间要求。
注3:对于可现场设置类别的探测器,在其产品标志中用P表示类别,并应标出所有可设置的类别,其当前设置类别应能清晰识别。
表1 探测器分类
探测器类别 | 典型应用温度 C | 最高应用温度 C | 动作温度下限值 C | 动作温度上限值 C |
A1 | 25 | 50 | 54 | 65 |
A2 | 25 | 50 | 54 | 70 |
B | 40 | 65 | 69 | 85 |
C | 55 | 80 | 84 | 100 |
D | 70 | 95 | 99 | 115 |
E | 85 | 110 | 114 | 130 |
F | 100 | 125 | 129 | 145 |
G | 115 | 140 | 144 | 160 |
3.3 感温元件的位置
探测器的感温元件(辅助功能的元件除外)与探测器安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3.4 报警确认灯
A1、A2、B、C和D类探测器应具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温度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报警状态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1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E、F和G类探测器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或有现场分体的探测器火灾报警状态其他指示方式。
3.5 辅助设备连接
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例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之间的连接线断路和短路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3.6 可拆卸探测器监视
可拆卸探测器在探头与底座分离时,应为电源和监视设备发出故障信号提供识别手段。
3.7 出厂设置改变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专用工具或密码)或破坏封条,否则探测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改变。
3.8 现场设置
探测器的响应性能如可在探测器或在与其相连的电源和监视设备上进行现场设置,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当制造商声明所有设置均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探测器在任意设置的条件下均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或探头与底座分离等手段改变现场设置。
b) 当制造商声明某一设置不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该设置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手段实现,且应在探测器上或有关文件中明确标明该项设置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3.9 控制软件要求
3.9.1 总则
对于依靠软件控制而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探测器,应满足3.9.2、3.9.3和3.9.4要求。
3.9.2 软件文件
3.9.2.1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文件,文件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1)各模块及其功能的描述;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4) 软件与探测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3.9.2.2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a)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1)模块名称;
2)执行任务的描述;
3)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c)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的说明。
d)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3.9.3 软件设计
为确保探测器的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a)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b)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的接口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c)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3.9.4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应在探测器正常运行时进行。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探测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保证在探测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3.10 使用说明书
探测器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满足GB 9969.1的要求。
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总则
4.1.1 试验大气条件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4.1.2 试验正常监视状态
如试验时要求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将试样与制造商提供的电源和监视设备连接。
4.1.3 试样安装
试验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安装方式安装。如说明书给出多种安装方式,试验中应采用对试样工作最不利的安装方式。
4.1.4 容差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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