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发表时间:2022-11-11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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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根据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电感烟)和电离原理(离子感烟)工作的报警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或根据其他原理工作的报警器,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15-1993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2003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GB 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产品分类
3.1 按工作原理可分为:
a)光电原理的报警器(散射光、透射光原理);
b)电离原理的报警器。
3.2 按供电方式可分为:
a)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
b)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
c)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
3.3 按工作方式可分为:
a)单点报警器;
b)互联式报警器。
4 一般要求
4.1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2 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3 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大于80dB(A计权)。
4.4 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报警器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5 具有报警消音功能的报警器,消音周期应小于100s,对互联式报警器,报警器的消音不应影响与其互联的报警器的报警功能。
4.6 除电池和熔断器外,报警器不应有用户拆换或维修的元器件,当电池被取走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4.7 报警器可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通讯过程中出现断线、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4.8 具有多个指示灯的报警器,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报警器,应具有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应为绿色,火警指示灯应为红色,故障指示灯应为黄色。
4.9 报警器应装配网眼最大尺寸不大于1mm的网织品或采取其他预防昆虫进入的措施。
4.10 报警器的电源应满足如下要求。
4.10.1 对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和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4.10.2 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报警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至少72h,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声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至少持续4min。
4.11 报警器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报警器损坏。
4.12 报警器应耐受住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应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5 要求和试验方法
5.1 报警器试验纲要
5.1.1 本标准规定的是型式试验,受试样品不少于18只,并在试验前进行编号,试验时先进行功能、电池故障报警、极性反接、声压、方位、一致性试验,其他试验宜按表1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
表1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 | 报警器编号 | ||||||||||||||||||
编号 | 试验项目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5.3 | 功能 | ✓ | |||||||||||||||||
5.4 | 电池故障报警 | ✓ | |||||||||||||||||
5.5 | 极性反接 | ✓ | |||||||||||||||||
5.6 | 声压 | ✓ | ✓ | ||||||||||||||||
5.7 | 音响器件检查 | ✓ | |||||||||||||||||
5.8 | 电源 | ✓ | ✓ | ✓ | ✓ | ✓ | ✓ | ||||||||||||
5.9 | 通电 | ✓ | |||||||||||||||||
5.10 | 重复性 | ✓ | |||||||||||||||||
5.11 | 方位 | ✓ | |||||||||||||||||
5.12 | 一致性 | ✓ | ✓ | ✓ | ✓ | ✓ | ✓ | 个 | 个 | ✓ | ✓ | ✓ | ✓ | ✓ | ✓ | ✓ | ✓ | ✓ | ✓ |
5.13 | 电压波动 | ✓ | |||||||||||||||||
5.14 | 气流 | ✓ | |||||||||||||||||
5.15 | 高温 | ✓ | |||||||||||||||||
5.16 | 环境光线 | ✓ | |||||||||||||||||
5.17 | 振动 | ✓ | |||||||||||||||||
5.18 | 湿热 | 个 | ✓ |
表1(续)
试验程序 | 报警器编号 | ||||||||||||||||||
编号 | 试验项目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5.19 | 冲击 | ✓ | |||||||||||||||||
5.20 | 碰撞 | ✓ | |||||||||||||||||
5.21 | 腐蚀 | ✓ | |||||||||||||||||
5.22 | 绝缘电阻 | ✓ | |||||||||||||||||
5.23 | 耐压 | ✓ | |||||||||||||||||
5.24 | 低温 | ✓ | |||||||||||||||||
5.25 | 静电放电 | ✓ | |||||||||||||||||
5.26 | 辐射电磁场 | ✓ | |||||||||||||||||
5.27 | 电瞬变 | ✓ | |||||||||||||||||
5.28 | 火灾灵敏度 | ✓ | ✓ | ✓ | ✓ | ||||||||||||||
注:用✓表示报警器进行此项试验。 |
5.1.2 报警器在试验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表面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预防昆虫措施满足4.9条要求;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结构无松动。
5.1.3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35℃;
相对湿度 45%~75%;
气压 86 kPa~106 kPa。
5.1.4 如果某项试验要求报警器处于监视状态,则应按报警器制造厂规定的要求供电,除非试验方法中有指定说明,给报警器供电的电源参数应设置在生产厂家规定的范围内,并且试验期间为常数,每个参数的选择应为规定值,或指定范围的平均值。
5.1.5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应为±5%。
5.1.6 具有可变响应阈值的报警器,在一致性试验时,应将报警器的响应阈值设在最大和最小极限值上分别进行试验;在火灾灵敏度试验时,应将报警器的响应阈值设在最大极限值上进行试验;在其余试验项目中,应将报警器的响应阈值设在最小极限值上进行试验。
5.2 响应阈值的测试
5.2.1 试验烟
试验烟利用液体石蜡气溶胶发生器产生的试验气溶胶,粒径为0.2μm~1.0μm的烟粒子数不应少于粒子总数的90%。
选用的试验烟须在所有需要测量响应阈值的试验中始终使用。
试验烟在粒径分布方面应有再现性和稳定性。
5.2.2 阈值检验烟箱
用于试验的阈值检验烟箱(以下简称烟箱)应满足GB 4715-1993中4.2.2条的规定。
5.2.3 测试方法
将报警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烟箱中,并按5.1.4条接通电源,调节烟箱,使报警器附近的气流速度为0.2m/s±0.04m/s(第5.14条气流试验除外),气流温度为23℃±5℃(第5.15条高温试验除外),报警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5min~20min后,按下述要求将烟注入烟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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