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2134-20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 发表时间:2022-11-1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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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428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第一类组件 component type 1
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具有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功能的装置。
3.2
第二类组件 component type 2
国家标准或规范没有要求具有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功能的装置。
3.3
兼容性 compatibility
第一类组件与第一类组件连接工作的能力。
3.4
可连接性 connectability
第二类组件与第一类组件连接工作的能力。
4 一般要求
4.1 总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功能见附录A)组件的兼容性和可连接性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5章要求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还应按第6章要求进行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评估,并满足评估的试验要求。
4.2 兼容性要求
4.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连接设备(或部件)的组件划分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第一类组件应采用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第二类组件的工作应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触发器件、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火灾警报装置等组件连接后,应分别满足下述要求:
a) 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满足GB4717中火灾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软件控制功能、电源功能等基本功能要求;
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满足GB16808的基本功能要求;
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满足GB 14287.1的基本功能要求;
d) 与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的各类组件应满足相应标准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该组件由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其探测参数或动作性能,该组件还应满足相应标准中相关要求;
e) 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的各类组件应满足相应标准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该组件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设置其探测参数或动作性能,该组件还应满足相应标准中相关要求;
f) 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连接的各类组件应满足相应标准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该组件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设置其探测参数或动作性能,该组件还应满足相应标准中相关要求。
4.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组件连接后,应分别满足下述要求:
a)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满足GB16806中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电源功能等基本功能要求;
b) 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各类组件应满足GB16806的基本性能要求。
4.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后,应分别满足下述要求:
a)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报警、故障等信息;
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报警、故障等信息;
d)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联动控制等信息;
e)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a)、b)、c)、d)规定的信息并进入相应状态,b)、c)、d)规定的信息不能影响a)规定信息的显示,b)、c)、d)规定的信息在同一显示区域内显示时应有区别;
f)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g)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信息;
h)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
(i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器间传输线路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部位。
4.3 抗电磁干扰要求
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组件的抗电磁干扰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4.4 文件
4.4.1 总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文件应包含兼容性评估和可连接性评估所需的文件。
4.4.2 兼容性评估所需文件
为了完成兼容性的评估工作,应提供下述文件:
a)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件清单,每个组件包括软件版本标识;
b)证明兼容性的技术信息;
c) 组件符合相关标准的依据(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书);
d) 各类组件之间传输线路的特性参数,包括电缆特性参数;
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局限性(配置、组件的数量、功能性等)。
4.4.3 可连接性评估所需文件
为了完成可连接性的评估工作,应提供下述文件:
a)组件清单,每个组件包括标识和功能;
b) 证明第二类组件可连接性的技术信息;
c)每个组件和第一类组件之间传输线路的特性参数,包括电缆特性参数;
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局限性(配置、组件的数量、功能性等)。
4.4.4 软件文件
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性需要软件执行,软件应满足组件相应标准中软件要求。
5 要求和试验方法
5.1 总则
5.1.1 试验的环境条件
除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kPa~106 kPa。
5.1.2 安装
组件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安装方式安装。如说明书给出多种安装方式,试验中应采用对组件最不利的安装方式。
5.2 兼容性试验
5.2.1 目的
检验各类组件连接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是否能正常执行。
5.2.2 方法和要求
5.2.2.1 将各类组件按制造商规定的要求连接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2.2.2 各类组件应满足4.2.2和4.2.3要求。
5.2.2.3 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满足4.2.4要求。
5.3 可连接性试验
5.3.1目的
检验第二类组件在制造商规定的范围内是否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5.3.2 方法
从正常监视状态或火灾报警状态开始,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的规定启动和复位连接到传输线路上的第二类组件中包含的一个或多个功能。
5.3.3 要求
第二类组件的启动应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一类组件的正常工作,第二类组件传输的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信息应与第一类组件发出的信息相一致。
注:第二类组件的故障可使火灾报警控制器进入故障报警状态。
5.4 抗电磁干扰试验
5.4.1 目的
检验各类组件连接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是否受到电磁干扰影响。
5.4.2 方法和要求
将各类组件按制造商规定的要求连接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各组件的相应标准的抗电磁干扰试验要求,分别对各组件进行抗电磁干扰试验,各组件均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试验要求。
6 评估方法
6.1 应按附录C要求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的兼容性和可连接性进行理论分析,明确需要进行除第5章以外的其他试验。
6.2 试验应依据理论分析的结果并在理论分析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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