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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837-2013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 发表时间:2022-11-09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其他特殊场所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1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16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400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1428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4287.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5322(所有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631 特种火灾探测器

      GB 16280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17429 火灾显示盘

      GB 1988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T 21197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Z 1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

3 维修

3.1 一般要求

3.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3.1.2 维修一般应在48h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1.3 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一般应在维修企业内进行维修,将上述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没有备品时,应对该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3.1.5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制订维修作业指导书,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维修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1.6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做好维修记录,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并保存至该产品报废。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3.2 维修流程

3.2.1 对存在问题的产品应根据故障现象,分析查找原因并记录。

3.2.2 按照相关技术文件和维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故障产品的结构、部件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维修措施并予以记录:

      a)虚焊、漏焊、紧固件松动的,应补焊或紧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损坏的,应修复或更换;

      c) 绝缘介质损坏、击穿的,应更换;

      d) 电气参数改变、漂移的,应调整恢复;

      e) 结构发生变形、严重腐蚀的,应修复或更换。

3.2.3 更换部件和元器件时,应对产品所更换的部件、元器件及相应部位进行防潮、防盐雾、防霉处理。

3.2.4 产品维修后,应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合格后应加贴检验合格标识。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3.1 需要将无底座的探测器或按钮拆下时,应先切断该回路的供电。

3.3.2 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及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5、GB 15631、GB 14003要求进行响应阈值试验,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3.3.3 感温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 4716、GB 16280、GB/T 21197要求进行响应时间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3.4 可燃气体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5322要求进行响应时间和报警动作值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3.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2要求进行报警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剩余电流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3.6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3要求进行基本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报警温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3.7 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维修后,应分别按GB 19880、GB16806要求进行动作性能试验和不动作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4 控制器类产品

3.4.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维修前应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及所有外部控制连接线。

3.4.2 更换主程序芯片后,应至少抽取20只与其连接的探测器按5.2.2规定进行试验,并应检查控制器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和故障功能。

3.4.3 更换主电源板或备用电池后,应分别按GB 4715、GB 16806、GB 16808、GB 14287.1要求进行电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4.4 更换回路板后,应检查该回路板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与故障功能。

3.4.5 更换显示板后,应检查控制器的全部显示功能和自检功能。s

3.4.6 气体灭火控制器维修后应先接通电源,检验在无负载状态下的各项功能;符合要求后,接通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连接,检验其接受联动控制的功能;合格后,再与负载连接,对能够进行试验的控制功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GB16806和该工程原设计要求。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3.5.1 各类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维修前应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断开其与负载和联动控制器的连接线。

3.5.2 维修后应先接通电源,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各项功能都符合要求后,接通与负载和联动控制器的连接,检验其接受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功能、启动负载功能和负载启动后的反馈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3.6 其他部件

3.6.1 模块、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部件需要拆下维修时,应先切断控制器供电电源,并立即更换上备品;没有备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否则该区域应停止使用。

3.6.2 各部件维修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基本功能试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3.6.3 增加或更换模块、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的部件后,应检验增加或更换部件的启动输出功能,同时检验本回路中其他任一个同类型产品的启动输出功能是否受到影响。

3.7 其他要求

3.7.1 维修更换电池前,应检查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变形及爬碱、漏液等现象,电池两端极性标识应正确。

3.7.2 更换保险前,应确认所更换的保险器件参数满足产品要求。

3.7.3 现场修改软件后,应对软件可能影响的功能进行全部检验,且应抽检10%但不超过50只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和相同数量模块的输出功能,抽检应覆盖所有回路。

4 保养

4.1 一般要求

4.1.1 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产品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保养要求制订保养计划。保养计划应包括需保养产品的具体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

4.1.2 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产品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相关备用品合同,保证备用品数量。

4.1.3 承担保养的企业应制订保养作业指导书,对保养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保养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4.1.4 实施保养后,应按照GB25201的规定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4.2 保养周期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清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或标定一次。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4.3 保养方法

4.3.1 接线端子

      检查探测器及底座、控制器、手动部件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其他部件等系统内所有产品的接线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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