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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020-2006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 发表时间:2022-10-24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MT 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

      MT 157 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

      MT 159 矿用除尘器

      MT/T 240 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

      MT 422 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 441 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

      MT 501 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

      MT 694 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3 总体要求

3.1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 m〜15 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 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10 m〜15 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 点下风侧10 m〜15 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10 m〜15 m处的总粉尘 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 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 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 ;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放 炮15 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3.3 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3.4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 于或等于85%。

3.5 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3.6 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4 粉尘治理

4.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

4.1.1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 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 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4.1.2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 m或50 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4.1.3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150 mg/L, 粒径不大于0.3 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

4.2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4.3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4.3.1 掘进井巷和胴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 措施。

4.3.2 采煤工作面应有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水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4.3.3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4.3.4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综合防尘系统。

4.3.5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两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4.3.6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4.3.7 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必要时必须采用除尘器除尘。

4.3.8 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降尘剂。降尘剂必须保证无毒、不腐蚀、不污染环境,并且不影响煤质。

4.4 预先湿润煤体

4.4.1 煤层注水

4.4.1.1 注水过程中应进行流量及压力的计量。

4.4.1.2 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

4.4.1.3 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

4.4.2 采空区注水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 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砰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 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4.5 煤矿防尘用喷嘴应符合MT/T 240的规定,除尘器应符合MT 159的规定。

4.6 采煤防尘

4.6.1 综采工作面防尘

4.6.1.1 采煤机割煤防尘

      采煤机割煤必须进行喷雾并满足以下要求:

      a)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 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 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 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 措施。高压胶管的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

      b)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4.6.1.2 自移式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防尘

      液压支架应有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a)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有可靠的防止砸坏的措施,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护。

      b)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喷嘴;采用放顶煤工艺时应安设向落煤窗口方向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均不得小于1.5 MPa。

      c)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泵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液压支架喷雾参数相匹配。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4.6.2 炮采防尘

4.6.2.1 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为0.2 MPa〜1.0 MPa,耗水量为5 L/min〜6 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

4.6.2.2 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充水容量应为200 mL〜250 mL。

4.6.2.3 放炮时应采用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措施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8.0 MPa。

4.6.2.4 在放炮前后宜冲洗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宜边出煤边洒水。

4.6.3 采区巷道防尘

      工作面运输巷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

4.7 掘进防尘

4.7.1 机掘作业的防尘

4.7.1.1 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 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1.5 MPa;

4.7.1.2 掘进机上喷雾系统的降尘效果达不到本标准3.2条的要求时,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等高效 防尘措施。

4.7.1.3 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时,应对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以阻止截割粉尘向外扩散。工作 面所形成的混合式通风应符合MT/T 441的规定。

4.7.2 炮掘作业防尘

4.7.2.1 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 M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 MPa〜0.2 MPa,耗 水量以2 L/min〜3 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

4.7.2.2 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量应在1节级以上。

4.7.2.3 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 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4.7.2.4 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 m〜15 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 喷雾。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 min以上。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小 于 8.0 MPa。

4.7.2.5 放炮后,装煤(砰)前必须对距离工作面30 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肝)堆洒水。在装煤 (肝)过程中,边装边洒水,采用铲斗装煤(肝)机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行 装煤(肝)喷雾。

4.7.3 通风防尘

      掘进巷道排尘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7.4 其他防尘措施

4.7.4.1 距离工作面50 m内应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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