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703-2008 煤矿用携带型电化学式一氧化碳测定器
- 发表时间:2022-10-23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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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携带型电化学式一氧化碳测定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的测定(以下简称:测定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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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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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 Ea 和导则:冲击
GB/T 2423.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 Ed:自由跌落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 Fc 和导则:振动(正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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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4 部分:本质安全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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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3.1 显示值 displayed value
测定器显示的测量数值。
3.2 零点 zero point
测定器在清洁空气中正常工作时的显示值。
3.3 标定点 calibration point
测定器为满足测量准确度所选择的校准气样值。
3.4 报警点 alarm point
测定器依据使用要求所预先设置的报警启动值。
3.5 基本误差 basic error
在正常试验条件下确定的测定器测量误差值。
3.6 稳定性 stability
在规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内,测定器的零点和标定点保持在允许变化范围内的性能。
3.7 响应时间 (T90 ) T90 response time
一氧化碳浓度发生阶跃变化时,测定器输出达到稳定值的90%的时间。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测定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授权的试验部门审批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测定器及其相关联的设备应经通过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联检。与测定器配套的关联设备应具有有效期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4.1.3 测定器防爆型式:矿用本质安全型,防爆标志为“ExibI”或“ExiaI”。
4.2 正常工作环境条件 温度:(0~40)℃;
相对湿度:≤98%(+25℃时);
大气压力:(80~116)kPa;
风速:不大于 8m/s;
贮存温度:(-40~60)℃。
4.3 外观及结构要求
4.3.1 测定器的显示窗应透光良好,数码、符号均应清晰完好。其表面、镀层或涂层不应有气泡、裂痕、明显剥落和斑点。设计结构应合理,坚固耐用。
4.3.2 测定器外壳、接插件和零件应采取防腐措施,涂、镀层应均匀、牢固,颜色一致;印制电路板应至少涂覆两次三防(防腐、防霉、防潮)漆。
4.3.3 测定器外套材质应为动物皮质外套且应耐用,不易因受潮变形。外套上开孔应合理适用,便于操作、方便观察及声音传出。
4.4 基本功能要求
4.4.1 测定器宜采用自然扩散取样方式。
4.4.2 测定器的显示值应为三位以上(含三位)有效读数,应以百分比体积浓度表示测量值, 采用数字显示,其分辨率应不低于 1×10-6CO,并能负向显示。
4.4.3 测定器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报警自检功能。
4.5.4 测定器的量程范围宜采用:(0~100)×10-6CO、(0~500)×10-6CO、(0~1000)×10-6CO。
4.5 电源及充电功能
4.5.1 测定器应有电池电压显示、欠压提示和欠压自动关机功能。
4.5.2 测定器进行充电时,应有充电指示、充电完成关断及指示功能。
4.5.3 测定器所使用的电池及参数应满足 GB3836.4 中相关要求。
4.6 基本误差和零点漂移
4.6.1 基本误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单位为 1×10-6CO
测量范围 | 基本误差 | |
绝对误差 | 相对误差 | |
0~20 | ±2 | / |
>20~100 | ±4 | / |
>100~500 | / | 测量值的±5% |
>500~1000 | / | 测量值的±6% |
4.6.2 零点漂移
量程为(0~100)×10-6CO 的测定器,一氧化碳浓度恒定时,1h 内测定器显示值变化量不超过 2×10-6 CO。
量程为(0~500、1000)×10-6CO 及以上的测定器,一氧化碳浓度恒定时,1h 内测定器显示值变化量不超过 4×10-6 CO。
4.7 报警功能
4.7.1 测定器的报警点在测量范围内可任意设置,报警显示值与设定值的差值不超过±1×10-6CO,仪器出厂时报警点应设置为 24×10-6CO。
4.7.2 测定器的报警声级强度在距其 1m 远处的声响信号应大于 75dB(A)。
4.7.3 报警光信号在黑暗中 20m 远处应清晰可见。
4.8 响应时间
测定器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45s。
4.9 电池工作时间
测定器可以采用可充电电池和一次性可更换电池;其一可充电电池每次充电后应能正常工作 10h,报警器不应出现欠压关机,其标定点及报警点误差应符合 4.6.1、4.7.1 的功能。其二一次性可更换电池应能在每天工作 10h 下应能工作 30 天,报警器不应出现欠压关机, 其报警点及标定点误差应符合 4.6.1、4.7.1 的功能。
4.10 工作位置变动
测定器的位置发生变化时,其显示值的附加误差应不超过±1×10-6CO。
4.11 工作稳定性
测定器连续工作 15d 的基本误差应不超过 4.6.1 的规定。
4.12 电气安全
4.12.1 测定器本安端与外壳之间,常态下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50MΩ;交变湿热试验后,应不小于 1.5MΩ。
4.12.2 测定器本安端与外壳之间应能承受 500V、50Hz、历时 1min 的绝缘介电强度试验而无击穿和闪络现象,且漏电流不大于 5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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